某些反对宗教“个体权利化”者或会坚持:一社会若要推崇、奉行宗教“个体化”是其自由,但不要干涉“我群”实行宗教“集体义务化”的“权利”。
这些人就算移民到讲究个体自由的国度,也会“振振有词”地宣称其有强求本身群体(如家族、社群、族群等)集体信仰、遵从某宗教的合法性,外人,包括政府若要阻挠,就等于违反“人权”或“文化权”,甚至属于“歧视”、“欺凌”少数者。
如此逻辑,质言之,从个体主义的角度来看,根本就是强词夺理、黑白颠倒、“霸王硬上弓”,毕竟,除非通过民主程序,谁能授权反对宗教个体权利化者代表其整个“我群”来说话呢?
反对者一厢情愿
这些反对者,往往根本看不到,或者不愿承认其群体中存在著“个体”,而是自以为是、一厢情愿地把“我群”视为一个具高度同质性,甚至“命运相连”的整体,必须与其理想中的宗教紧密结合,不许“叛教”。
不奇怪的是,其人之中的既得利益者,最爱妖魔化个体主义、自由主义,甚至民主和人权,以方便其垄断话语权,“代表”所有人来发声。
惟当然,若通过民主程序——如投票、民调、议会辩论等能证明某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支持宗教的“集体义务化”,那确可实行一定程度的宗教理念、标准、规范等的集体履行制,包括把其局部地“公共化”。
无论如何,必须注意的是:民主的精神正在于拥护自由、平等、公正,抗衡独裁、拒绝霸权,所以绝不是通过一两次民主程序,就永远注定了一社会的本质,完全否定了从个体到群体的基本选择权和多样性。是以成熟的民主社会,在个体相互尊重的条件下——比如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大原则,一般上不会剥夺个体的思想、信仰、言论等自由,因这等于剥夺了个体和社会寻求“改变”的权利。
遗憾的是,不少社会就是挂民主之名而行非民主之实,把民主程序扭曲为替民粹主义、种族主义、沙文主义、封建主义搭台、背书的工具,企图合法化扼杀个体性和人权的各种建制——包括宗教建制,任其永久宰控人民。
如此社会的掌权者善于借所谓“神圣传统”来否决个体的思想、信仰和言论自由,同时通过炮制各种“威胁”、“危机”、“不安”和“敌人”来凝聚“我群”,鼓吹集体主义,甚至不惜牺牲个体人权来满足其长久揽权的欲望。
总之,宗教的“集体义务化”,本质上是违反现代文明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包括民主,甚至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