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拜读了某宗教学者的一篇专栏文章,文中不客气地批评某些人的“人权主义”(human rightism),认为其讲人权已讲到落入偏执、鲁莽、迂腐境地,不理会“国情”、“国法”、“国教”之特殊情况;称之为“主义”,实乃一种揶揄、讽刺。
坦白说,任何理念和行为,包括宗教信仰,都可“晋级”为一种主义,如说民族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宗教主义等。所以对人权理念和事业的执著,当然也有可能被扣上“主义”之夹带贬义的帽子。诚所谓:“某人之肉乃他人之毒药”,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认可某些人权论述和主张,如说自由、平等、公正、民主之类,尤其那些“被踩到尾巴”的,更是对之耿耿于怀,乃至恨之入骨。
诚然,不能说每个社会的人权活跃分子一定正确,毕竟人总有其盲点,未必看得清事相和问题的全貌,以至过于理想主义或化约主义地把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案笼统、草率、表面地归纳为几点,并且迫不及待地要去“对症下药”。无论如何,过于刻板、粗糙、武断地否定特定人权主张,尤其是姿态高傲、立场强硬地拒绝理论,光会单方面判断、裁决、谴责对方,恐怕也没占据多少道德制高点。
人权主张,乃至人权理念不是不能被质疑和挑战,不过至少也要“言之成理”,尤其要能与世界最顶端的政治学、伦理学或神学观点理性对话,包括辩论。然而,就是有些社会的学者、宗教家、评论家,乃至政客等,或太惯于被自家人捧为“权威”,一扯到“人权问题”,往往就会令人啼笑皆非。有时候也不仅是不懂装懂、瞎扯胡诌的荒唐,而是绕了一圈后在骂自己也毫不自觉。
实际上,得承认世上没有绝对的人权,不同文化,包括宗教传统,或都有不同的人权观,诚如审美观的多元那样(这其实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广泛讨论过了)。于一多元,且正随著时代演化的社会,人权观的歧异本属自然之事,肯定会有思想上的不断碰撞、摩擦。然最怕的是某些硬要享受论述特权者,总以为“替天言道”,完全断绝了客观反思及理论的双向道。
质言之,相比于人权主义、特权主义,包括宗教特权主义,更是偏执、鲁莽、迂腐!可笑又可悲的是其骂人“走极端”之际,也不先反省本身如何攀附、苟合、滥用权势来大搞“一言堂”的专制嘴脸。所谓权力足令人腐化,特权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