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英文报的专栏作者“贸然”宣布脱离自小信仰的宗教,开始以无神论者自居,结果引发些许风波。坦白说,作为认同自由主义者,本人当然不反对其私底下信仰或不信仰某教,惟还是对其如此直接而公然的“表白”,不禁感到有点惊愕。
虽说如此言论在一般西方国家乃稀松平常,然于我国,毕竟宗教长久以来被视为“正确”、“正统”、“神圣”者,甚至被列入思考和议论“禁区”,不容丝毫质疑,遑论批评。是以,不仅该作者的“坦诚”,连相关媒体的“开放”,皆已有资格被封为“惊世骇俗”。我想应该有不少宗教信徒或非信徒,都觉得该作者和报章太“欠敏感”、“欠慎重”,乃至“无礼”、“粗暴”、“恶劣”了。
无论如何,若我们承认人应享有宗教自由,那某些人不信仰宗教,或信仰过宗教但后来脱离了,是否也有公开表达其经验和想法(纵使那是多么“个人的”)的自由?
事实上,的确有某些改教者脱离了原本的信仰后,时不时都公开宣称本人“曾经是某某教徒”之类,丝毫不觉得有必要低调、委婉一些,以免抵触、冒犯他人。
无信仰是公害?
甚至还有某些宗教组织把如此“个人经验”大事渲染、公告为“弃暗投明”,著实叫人无语。
若说从“道德”或“人权”的角度,宗教信徒的感受必须被尊重,所以不该被“反宗教”言论“骚扰”、“挑衅”、“刺激”的话,那是否不信仰宗教者的感受也该受到同等尊重,不该时时被直接或间接,而且公开地指控、审判、训斥或怜悯为“迷途者”、“有罪者”、“无知者”?
虽说不少宗教的正当性正建立在“救世”或“启蒙”的地位上,意谓不信者“还没被救”或“尚未得道”,但宗教有权如此公开、响亮地“自我正确”吗?
显然,某些社会向来的确给予宗教界更多、更响的论述空间,乃至定夺社会规范的权力,以至不信仰宗教,尤其脱离宗教,几乎等于“非法”或“不道德”的。
所以公开拥抱无神论者,轻则会被“消音”,重则会被“施刑”。如此社会的许多人根本不觉得剥夺无神论者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结社自由,乃至生命自由是“不公正”的事,因在其人眼中,不信仰宗教简直已成了“公害”。
吊诡的是:我国于某个层面仍属宗教高度保守的社会,甚至有越来越极端的迹象,然同时另一层面却又兴起如西方社会已颇普遍的世俗化,开始出现质疑、挑战、颠覆宗教权威的现象。如此“双线”发展,恐怕亦是“多元”的另一证明——只希望不会也是“麻烦”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