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皆知,大马是个由多元族群组成的立宪君主制与联邦制国家,而这国家的马来人与东马的土著享有特殊地位,马来语是国语,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有马来人保留地政策等特色。这些基本特征是如何形成的?
长话短说,在二次大战结束时,日本在8月15日投降,在当时的马来亚,从8月15日到9月5日英人重返马来亚时,马来亚人民抗日军曾设立了人民委员会治理马来亚。英军登陆后,设立英军政府,要求抗日军解散,也给公开的抗日军每人350元援助金。抗日军也没抗拒而缴出武器复员。
同年,英国派专员来马来亚要求各州苏丹签署让出主权给英殖民政府的条约;之后,英人在1946年2月发表马来亚同盟(Malayan Union)白皮书。其内容概要为:英政府取得全面管治马来各土邦的权力。也就是,从间接统治转为直接统治。设立集权的中央政府,以取代各州的州权,而英人总督(Governor)则成为半岛的实权最高长官,如议会的法案不再由各州苏丹签署,而由总督签署,苏丹也不再主持议会等,连有关伊斯兰事务的主权,也落在总督手中。
中央集权
约言之,这是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殖民国。此外,不知是否出自奖华惩巫(因战时马来人没积极抗日,而华人则抗日有功),非马来人可成为马来亚同盟的公民,且享有与马来人同等的公民权地位;英人也期待,非马来人会积极支持这个新宪制。
结果是,马来社会哗然,特别是保守派的马来民族主义者,其中,不少领导人为受英教的贵族子弟,如前柔佛州务大臣的儿子拿督翁(Dato Onn)。
这个反马来亚同盟的运动,是转变马来社会的一个关键,也是马来人突破州地方主义与仅效忠个别州统治者,转化为认同于整个马来民族(Bangsa Melayu)的触媒。当时,由来自全马各州的42个马来组织,还组成了统一马来人机构(即巫统,UMNO),以护卫马来人的权益。
若非这个规模庞大的护族运动,1920年代崛起的马来民族主义,不会迅猛地感染全马来人。当时的较保守的右翼马来人认为,马来亚属于马来人,且马来人在社会经济与教育等方面,远远落后于非马来人。此外,当时非马来人占了总人口的约51%,这都使他们产生了很大的不安感。也因此,他们要求英人回归到1941年前,护卫马来人的原状,而不可置马来人于绝境。
有趣的是,一些左倾的马来民族主义者,如马来国民党(Malay Nationalist Party)则认为,让非马来人取得公民权及享有与马来人同等地位,是国民团结的基础。这些左翼反马来亚同盟的主因在于,他们要求普选产生的民意代表,也要求自治或独立,更反对把新加坡划出去自成一个英人的直属殖民地。与此同时,一些进步的非马来人也群起反对这个新宪制。只是,一般的非马来人并未如预期般群起表态支持新宪制。
在这情况下,英人为了护卫本身利益起见,便与马来统治者及巫统妥协,取消马来亚同盟另立马来亚联合邦协议。这个新宪制,便是马来亚联合邦前身,也是马来人特殊地位正式写入法定文件的关键时刻。至于马来人保留地,则早在1913年便已出现。
这个马来亚联合邦协议的草案在1947年出台时,也引起了非马来人极大的反应,连保守的华人商家,也因其公民权条件严苛,有不同等级的公民权等原因,而极力反对。在同年10月20日,华商与马来左翼民族主义人民力量中心及进步的非马来人组成的泛马联合行动理事会(AMJCA),联手搞全马大罢工(Hartal),惜英人与保守派马来组织不为所动,以失败告终。
非共组织
于此,一个耐人寻思的课题是,战后最有势力的政党马来亚共产党,竟然没有负起领导群众运动的主导权,而将这主导权交给非共组织──尽管马共也有派人参与反马来亚同盟与反马来亚联合邦协议。直到1948年6月20日,英人宣布紧急状态后,马共才正式搞武装起义。在1948-51年间,双方势均力敌;之后,英殖民政府取得优势,马共逐渐退到泰马边境。
英人取得优势主因在于,1950年起,英人任用本地人任部长级高职;出台地方与市议会选举;促进非共政治组织的崛起,如马华公会;允诺逐步实现自治;出台新村(New Village)计划,切断马共的人员、粮食、情报与药品的供应;毫无人情可言的反共手法,如集体惩罚村民、市镇居民以套取情报等。此外,韩战爆发,胶价大涨,也使英人减轻了维持20多万兵力的财力。当然马共本身也有战略过失如曾力图建立解放区的化零为整战略,导致易被英军集中出击。更重要的主因应是,未能取得多数马来人的支持。
当马共威胁减退后,巫统与马华公会便要求联邦议会的普选,要英人把议会中的99席放出52席来民选。在1955年,巫统、马华与国大党这3党联盟各竞选35、15与2席,结果赢了51席,大获全胜。其胜选策略为,争取独立与和平,即结束内战。同年底,便与陈平举行华玲会谈。可惜,以破局告终。
1956年1月,东姑等人挟著强大民意(81%的得票率,惟85%的选民为马来人)到伦敦谈独立条件。同年设立由5位外籍人士组成的制宪小组,在1957年2月宪法草案出台时,也引起了颇多争议,而做了不少关键性的修改。最终版本便是今日沿用的联邦宪法,它在1963年组成大马联邦时,也做了多处的修改,惟基本精神一贯,马来人特殊地位也适用于东马土著等。
关于马来人特殊地位,当时的制宪小组主张15年后,在国会检讨(Review),惟被拒。而伊斯兰成为联邦宗教这一条,并非制宪小组的合意,它是因为其中的巴基斯坦籍法官的主张。当时,他认为,伊斯兰本就是各州的邦教,且英国、丹麦也有官方宗教,它并不一定会冲击到非穆斯林的实质权益。
至于马来语为国语,这本是1947年《人民宪章》(People Constitution)里便有的。在1955年时,拿督翁领导的国家党(PartyNegara),也提出列伊斯兰为官教及马来语与英语同列为官方用语的竞选宣言。
至于华淡语的地位,自1950年代以来,便是个争执不休的主课题。在70年代前,宗教并不那么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