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不能因几家恐怖组织的暴力行径,就认定某个宗教极端,人们也不能因几家媒体的“出位”或“脱序”表现,就认定某个社会,甚至其背后的整个文明,就是歧视、侮辱、挑衅、迫害有关宗教及其信众。
实际上,要检定一个社会是否对某个宗教或群体足够开放、宽容和公正,应从最根本的法律、政策、行政等下手。毕竟,这些“基本面”方能相对普遍、持久、踏实地反映一个社会的观念、思想、心理、态度、风气等,而非个别人士或组织“耸人听闻”的个案。虽说后者时而不无一定颇“微妙”、“曲折”的象征性,但硬要这么说的话,那恐怖分子也具备一定的象征性了。
比方说19世纪末的美国,可确认是歧视华人的,因证据非常显著,即国会1882年4月通过的《排华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Act)。
直到1893年,美国最高法院还判决上述法案正当,其判词中表示:“华人从来没有被承认为这个国家的公民……若为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国会有权将他们从这个国家驱离或遣返。”作为一民主先驱,就算19世纪的美国民主尚有点缺陷,但其国会和最高法院做出如此具种族主义的决定,肯定是源自相当浓烈的民意。
至于美国对印第安人和黑人的歧视,那更甭说了,一条又一条的法案、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及逼迁政策,都在说明这个社会是充斥种族主义的,甚至直到20世纪中叶。
好在美国社会不是不能知耻,即便民间的种族歧视行为不能说已绝迹,但很可以肯定的是:不仅各种种族歧视法案和政策已逐一废除,国家还会因过去的“不文明”恶迹而正式向受歧视者道歉,或表示“遗憾”。今天的美国能够吸引大量人才,与其“肤色盲”的政策多少有点关系。
相对而言,当下一些老爱非议、指责、声讨、不耻西方社会“歧视”、“压迫”、“无礼”等的非西方评论家、学者、文化人、政客等,无视于本身国家或明或暗地实行的种族和宗教主义政策,如只欢迎具特定种族或宗教背景的移民(甚至难民),敌视、干扰、阻挠、限制特定宗教的传播和发展,以肤色和信仰来分类、分级公民待遇,借公共教育、文化、传媒等机制硬销单元史观和世界观等,可谓“一百步笑五十步”!
今天的西方肯定不是什么“正义化身”,大有污点和弱点可挑、可轰、可诉,但无知、无感或无耻于自身社会的道德贫血,那是更严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