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按理,公民理应对关乎其切身权益的宪法有所关注;惜,因种种原因,国人对联邦宪法理解并不广泛与深刻。尽管律师公会在近年推出“我的宪法”(PerlembagaanKu)运动,成果依然有待观察。
学术界虽也有好几本有关联邦宪法的专著,惜仅限于小圈子的人阅读;所幸,最近,知名宪法学者赛沙林法鲁基教授(Shad Saleem Faruqi)出了本深入浅出的《我国的基石:我们的宪法》(The Bedrock of Our Nation:Our Constitution)一书,对宪法基本内容做了精要的介绍与评论,殊为难得。此书应尽早译为中文,以便启发民智、增进多元并存的社会资本。
谈到宪法,当代人一般均居住在主权国,而成为主权国的成员资格,即公民资格,便成了区别公民与非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键要素。当代宪法立宪原则基本有二,一为平等无差异的公民权,也就是无歧视原则,即国民团结的先决条件;二为权力制约原则,不论是私权力或公权力,若变得无限,便会腐化,以至于祸国殃民。
本书均覆盖了最根本的课题,如伊斯兰教国的论争、联邦体制、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国语及其他语文的关系、穆斯林脱教(murtad/apostasy)、社会契约与制宪等。我国到底是世俗国(secular state)或神权国(theocracy)?学者多认为,宪法显示我国应是世俗国;惟作者认为,大马既非世俗国,也非神权国。因为尽管宪法是世俗的,但我国积极干预宗教事务,如穆斯林须上宗教课,公共电视台按规定播放伊斯兰教节目,政府也动用公共资源推广伊斯兰教的宣扬,以及信徒群体的福利等。
关于马来穆斯林是否享有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的论争,按作者对联邦宪法的诠释,全民包括马来穆斯林都享有信教自由;惟联邦宪法与州宪法或州宗教局的做法,则与联邦宪法有不一致之处。如霹雳禁止脱教,因此对有意脱教者施以罚款与监禁。
各州做法不尽相同,如槟城、雪兰莪州与直辖区的伊斯兰刑法,便没有明文规定如何处理;吉兰丹、马六甲则采取规劝辅导与扣留的方法(3个月到半年不等);而森美兰却是唯一采取不扣留,先规劝,多次劝诱回心转意不成后,方发出脱教证书这种做法的州(据知,从1994~2003年,共发出16张脱教证书)。显见,霹雳从严,而森美兰则从宽。
按作者说法,由于宪法第4条开宗明义点明联邦宪法为国家“基本大法”,且第3条虽说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可同条也说明,这不会损及(derogate)宪法其他条文的效力(如第11条声明,即国人享有信仰及奉行宗教的自由)。据此,国人理应享有信教与脱教的自由。(见书中〈穆斯林脱教〉(Muslim Apostasy)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