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1月20日,由霹州苏丹及英国海峡殖民地总督签订的《邦咯条约》下的第6条文,阐明将设立英国参政司的职位。参政司的职权,除了马来人习俗及伊斯兰事务外,都可对其他事务提出意见并执行之。
之后,英国官方和马来统治者签署的条约,都有类似的条文。今天,联邦和州宪法依然含有这个“谘询”的机制(尽管有时具有争议),以及统治者在伊斯兰和马来习俗上的权力。
发言谴责极端者
有意思的是,州宪法还包含一个不常提到的条文:“州的官方宗教,应是州内所信仰及实行的伊斯兰”,这是各州独特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从柔佛及玻璃市州内只限穆斯林自助洗衣店,分别在柔州苏丹及玻州王储发言后,业者公开给各族使用的一连串事件中,令人关注统治者在宗教事务的角色。
在10月中举行的第247届统治者会议上也发表声明,指出“某些人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可接受的标准,将危及当前和谐的多元宗教、民族社会”。虽然这一声明是柔佛苏丹和玻璃市王储之前言论的延续,但许多读者也知道,文告里所提及的“行为”,包括某些人到雪兰莪州秘书处大楼外毁啤酒事件,以及长期以来社会存在著的歧视。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JAKIM)的一名官员在莎阿南的清真寺布道时,指责华人不洁,并反驳柔佛苏丹(在自助洗衣店课题)的立场。柔佛苏丹随后谴责该官员,并命令州伊斯兰委员会与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断交”,同时雪兰莪苏丹也取消该官员的传教凭证。
制造分裂以获利
统治者在种族和宗教关系课题上发挥的领导作用,获得许多马来西亚人认同。相比之下,政治人物被认为什么都不做,或者更糟的是,故意制造分裂,以获得政治上的好处。
当然,也有一些人批评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声明。其中一个批评是,统治者理事会也应关注其他问题,如国家机构的腐败和滥权。实际上,统治者理事会在2015年10月,就曾针对一马公司课题,发表了声明,要求当局彻查,并采取严厉行动对付涉及者。虽然许多人赞扬统治者的声明,但对政府政策或一些假设上独立的国家机构,统治者能发挥的作用,并不如统治者在宗教事务领域般如此明确。
另一种评论是,统治者应该早点表明立场。实际上,统治者理事会在2008年10月和2010年10月期间,发表了类似的言论:就如过去般,最近一次声明里,也明确提到“联邦宪法”,一份当年马来统治者签署下生效的文件,强调他们和公民(包括政治人物)都应该坚守维护的至高法律。声明中也提到国家五大原则(由国家元首于1970年,即513种族冲突事件后发布),强调了人民共同的信念。
可效仿森州作法
在个别州属,许多统治者长期以来都采取行动,支持及推动获得社会认同的国家原则。只是很多东西没有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因此许多人以为没有任何动作。
例如,许多人没注意到,森美兰州清真寺早在2010年,在州统治者谕令下,停止使用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的布道讲义。同时,森美兰州在改教者离婚案件儿童抚养权问题上,要求改教者须先解决民事婚姻问题后,才能改信伊斯兰。我相信在其他州,也采取类似的举措。
显而易见的是,统治者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也引起人们对国家未来走向的讨论,这包括之前提出的《国民和谐法案》,再度引起民众议论。因此,政府是时候,听取统治者的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