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新闻,发现首相纳吉在呼吁国阵领袖不要发表会破坏马来西亚的社会契约的言论。我国政治领袖常常提及“社会契约”,也常常要求众人必须遵守马来西亚创立之初所立下的社会契约,千万不可破坏等等。
到底社会契约是什么呢?马来西亚又是怎样的情况下订立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在政治哲学中有悠久的历史。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Leviathan)》是第一本把契约概念引入政治哲学的著作,随后这影响了洛克(John Locke)写下《政府论次讲(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以下简称《政府论》)。《政府论》不但确立了现代政府的合法性来源——政府的权利来自人民部分权力的转让而非天赐,并且对于后代有深刻影响。
现代政府的理念
因为洛克的影响,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写下《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孟德斯鸠(Montesquieu)写了《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他们的著作为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的合法性立下基础,并且现代政府也按照他们的理念来建立并治理国家。到了现代,政治哲学大师罗尔斯(JohnRawls)也引用了社会契约,来作为其名著《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的基础。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在政府没有成立之前,人人都是在自然状态中。在这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与独立的,并享有各种自然权利,这包括了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财产的权利(这后来稍微修改并成为了美国独立宣言的一部分)等。
但由于并非人人都能遵守互不干涉的自然法,因此在大多数人的同意之下,政府和人民缔结社会契约,人们让渡一部分权力并把这权力交给政府。这些人民所让渡的公权力,让立法机关可以设定法律、让执行机构可以执行法律与各种政策,让人们的生命、自由与拥有财产等各种自然权利获得保障。
吁限制王权干涉
放入历史脉络看,洛克的理论并非无中生有。洛克亲身经历了英国十七世纪的政治动荡、社会与商业日渐活跃兴盛,英国开始在美洲殖民等状况,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政府保障他们的权利,因此呼吁限制王权对人民的干涉。
英国在1688年经历了光荣革命,并且在隔年通过了《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意味著人民的权利受到政府保障、国会代表人民的地位获得肯定,并且王权受到限制。因此可说1689年出版的《政府论》,为当时的政治发展立下了理论基础与合法性,并且也深刻影响了现代政治的发展与政府的合法性。
最有趣的是,洛克在《政府论》的最后一章〈论暴政〉中指出,如果政府违反了人民利益(即违背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政府,另外建立新政府(不论是通过投票选举或暴力)。因此,洛克不但指出了人民具有各种自然权利,政府则是保障这些权利而产生的组织,并且当政府违背它的组织目的,人们则有权利换掉政府。
如果详读马来西亚史,并无一个明确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签订的社会契约。如果有这类东西存在,就只有1957年独立时和英国谈判所定下的条约,以及马来西亚宪法。但是这两个东西,又能否等同于社会契约呢?
需保障人民权利
如果按照洛克的原意,社会契约的成立前提,是政府获得人民委托,必须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自然权利。但是这些,并不是建立在实质的契约之上,而是来自自然法。放到英国法律传统的脉络中,则是指英国所谓的习惯法。因此,独立时所签署的条约和宪法,并无法等同社会契约。反之,要检视政府是否保障人民权利,来作为判断政府是否有符合民意,实践社会契约。
马来西亚的扣留所内不时传出有人无故死去、许多命案与失踪案始终成谜、电影无故被剪片会遮蔽、生命与财产因为罪案率高而不断受到威胁等等,马来西亚人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是否受到保障,也无需多言。
导致这些情况,导致社会契约不被履行,谁应该负起责任?作者也不必详细说明,许多人也有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