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某场合上被询及联邦宪法课题,我引用了5位著名的法律界人士名言:第一任国家元首端姑阿都拉曼、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霹州苏丹阿兹兰莎、敦莫哈末苏菲安(Tun Mohamed Suffian)和拉惹阿兹(Raja Aziz Addruse)。
一些人会对前两者,被我列为法律界人士感到疑惑,对非法律界的人士而言,后两者并不熟悉。希望有一天,所有年轻的马来西亚人都会熟悉这些名字,以及他们对法律的贡献。
首先,在1959年,第一任国家元首就指出,宪法是一份有关国家机构、王权和全体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面宣言。此外,它也是“法治守护者,维护法院的独立、廉正和免受外力的影响”。
第二位,为第一任首相,在1961年写道:宪法表明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并授权最高法院(现称联邦法院)对宪法本身进行诠释的权力。
司法事务归司法
第三位,最高法院第五任院长,第九任国家元首苏丹阿兹兰莎在1984年说: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条例,是为了确保其不受外界压力,独立于所有权力机构。
第四位,敦莫哈末苏菲安是最高法院第四任院长,在1987年写道:如果(国会)就宪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或不按照宪法条例立法,司法机关有权宣布有关的法令是违宪和无效。
第五位,拉惹阿兹是律师公会3届主席,在1988年写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最高的原则,而不是国会……赋予国会高于司法的权力,将破坏司法机构的独立。
在1988年,根据首相的指示,国会修订了联邦宪法,剥夺了司法机构对宪法的诠释权,法院只能行使国会赋予的司法权。这是发生在一个非常具争议的时期,立法和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展开攻击。当时的看法是,时任首相马哈迪认为,法院妨碍了其政治议程。
20年后,他的继任者拿督斯里阿都拉对1988年的司法危机事件,表示遗憾。尽管,国家体制替代了当年主导者发表了各种道歉声明,但不是每个人都满意这样的结果。阿都拉说,对许多人而言,1988年的事件对国家司法制度带来了动荡,他承诺,遵守三权分立的原则,把司法事务留给司法机关。
不该服从任何人
三周前,这些论述获得了新的共鸣。尽管之前的裁决意味著司法机构接受了1988年的修正案,但近30年后,联邦法院如今发出声明,有关的修正是违反了这土地最高法律的基本结构。
在4月20日一项征地案件判决上,联邦法院大法官丹斯里再努阿里在宣读5司一致的判决时表示,司法机关被委托,确保国家的每个机关和机构的执法,在法律的范畴内……这是司法权力最根本的依据。司法权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和权力分立的至关重要,就如我们的宪法般神圣,不可侵犯。
这种态度似乎与新任联邦首席大法官(首位来自森美兰州)的看法一致。丹斯里劳勿斯表示,司法作为一个机构,除了联邦宪法之外,不应也不该服从于任何人。
相比起两个深受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原则影响的国家,我们可以更乐观地期待,权力分立的原则;在美国,特朗普总统革除联邦调查局局长的举动,令人担忧行政机构的权力膨胀;在法国,前所未有的总统选举结果,可能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带来新的考验。
当然,我们还是担心行政机构的干预,但是对于法院最新的裁决,立法及行政机构至今还没有任何的回应。无论如何,祝贺5名做出有关裁判的法官;也希望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预示著回到60年前宪法制定和批准时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