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报》2018年12月31日名家栏孙和声的〈回顾与展望大马族际关系〉文章,其中论及马来人特殊地位与华裔公民权是交换而得之论述,个人认为是与事实不符。兹举证如下。
宪法第153条文中,提及马来人时,有这样的明文规定:马来人与沙巴及砂拉越原住民将享有特别地位(special position),不是拥有特别权利。
享有特别地位,即当政掌权者给于此类族裔特别处理,即一,更多的大专教育机会;二,更多经商执照;三,更多奖学金而已,并不是包山包海,什么都给于优待与惠利。此条文是在513事件后所成立的国家行动理事会,制定之各种惠利马来人与东马两州原住民之行政条文。当国会重开后,就自动纳入宪法内成为新条文。
基此,从宪法153条文字眼里,注明东马之原住民皆享有与西马的马来人同等地位。联邦宪法并没有土著这个字眼。因此,此立法时,马来亚联合邦已不存在,已成为马来西亚国,即马来亚独立12年才出现之宪法条文。这证明当马来联合邦独立初期,与非巫人(华、印)公民地位交换之条件说法是不成立的,也不是事实。
当时所指的马来人特殊地位是指保留苏丹与王室的地位,不是马来人个人之事。一般上,马来人是善良、和善、易知足、安与现状,怎会要求特别权利呢?
独立前所组成之联盟领导之独立谈判代表团与英殖民政府要求独立与自治时,英方允许同意马来亚独立,唯要举行全民选举证明联盟可以组成新的自治政府。要选举必定要有公民,而当时的钦差大臣也同意华人在各州的华人大会堂公开宣誓效忠苏丹及政府,即可获取公民权证书。
当时华人是在马华公会的领导下集体宣誓效忠苏丹,华人要放弃侨民身份是因为当时中国总理周恩来宣布不承认海外所有华人,不能再享有中国公民地位,为了落叶归根,只好归化为本地公民。
成为公民的条件在宪法15和16条款下有明文规定,符合有关条件者才可申请。但申请未必批准,因要马来语会话合格,很多申请了大半世都无法获得一纸公民证书。怎么说是你接受我的特权,我就给你公民权那么轻松易得。
明显地,华人要得公民权(除非是独立后在大马出生)必须要居住12年后还要马来语文及格,才能给于公民地位,是靠本身条件与能去获得的,不是互相交换就可获得。
笔者在此也要提醒目前所谓的新政权,还是沿用前者之奶水枴杖政策(即土著至上者)大马前景是不乐观的,因推行了60多年的种族至上劣政已无法使某族群长进与强大,只能使一小撮之朋党受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