甭说,重视他人感受是一种颇有修养的态度,足以显示某人的大度、仁厚、体谅,乃至慈悲。在一般人际关系中,越懂得尊重、关照他人的感受,或就越能为个人带来更多的欣赏、肯定、信任,乃至各种善缘和机会。
然而,若照顾他人的感受必须以牺牲个己的权利为代价,即便出于有关个人之自愿,那就有点“畸形”了。在一个理解人权、重视人权的社会,绝不会认可,遑论鼓励、引导、督促或逼迫任何人为了他人的感受而放弃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比方说, 一个文明的社会, 绝不会为了照顾男人的“尊严”(即某种感受),而要求,甚至规定女性应当“退让”、“隐藏”、“顺从”、“贞洁”之类。即便有关“优良”品德的确有助于“和谐”人际关系,但那也不该是任何一方的责任,而应是双方的。
如果和谐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责任,而不是彼此的责任的话,那如此“和谐”的论述、设计和手段,根本乃活脱脱的霸凌。惟诚如人们经常看到的,这社会就是有如此霸凌的存在,而不少参与霸凌者,甚至被霸凌者,都不认为那是霸凌,而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规矩”或“义务”。
质言之,我们的确不能低估一些人接受霸凌的决心和能力,甚至还会为之而“争取”、“奋斗”、“捍卫”等,俨然视之为宝贵的“人权”。当然,如此“人权”纵使有点叫人难以理解,乃至匪夷所思,惟只要其对人对己皆不会造成太大的伤害,毕竟可以,甚至应当被尊重。不过,若有人试图把如此“人权”强加在他人身上,则应当被批判和制止了。
偏袒心态剥削权利
话说回来,总之权利应当先于感受。若某种权利(不是特权)会让某些人觉得“不爽”、“不满”、“不安”、“不忿”,乃至“受辱”、“受伤”、“受威胁”等,在一个文明社会,绝不会为了那些人的感受而取消或折扣了另一些人的有关权利。所谓“受辱”、“受伤”、“受威胁”等粗糙借口,尤其不能任意变成限制、克扣、剥夺他人权利的理由。
遗憾的是:在一个人权认知、意识及信念皆明显不足,偏偏又不愿认真推行人权教育的社会,总会看到不负责任的政客任意解读、渲染、鼓吹,乃至漫无边际地编织和泡制所谓“感受”,借之来合理化各种有欠公正的措施、政策,甚至法规(包括所谓穿著规定)。
任何社会不公或发展失衡现象都该被纠正,但合理、正当的做法绝不是草率、粗暴地建立在考量或衡量谁的“感受”之上,而是通过客观、严谨、专业的考察、分析、研究之后,尽可能在不侵犯任何人的平等权利之上,实事求是地去规划和实施有效的解决方案。一再纵容所谓“感受”作为任何民粹施政的借口,最终只会断送整个社会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