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行刑,其实并非哪个宗教的专利,在前现代,大部分社会都有公开行刑的作法,而且一直延续到20世纪。特别是在战争时期,公开行刑更是非常普遍,以求通过最强烈的震慑效果来控制民众。当然,战争本身多少就是不太文明的事,所以直到今天,在战乱频乃的地区如叙利亚和伊拉克,公开行刑不仅流行,甚至还搭上网络科技而公诸天下。
问题是:也许对于某些人来说,公开行刑其实并非不文明之举,而是有效的“社会教育方式”。就算被行刑者在众目睽睽之下颜面尽失,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被羞辱乃其“自取其辱”也。唯有公开行刑,才能时不时提醒、告诫群众不要“乱乱来”,否则“下一个就轮到你”。这就有点如早期学校里,校长或纪律主任在周会上给“坏学生”施鞭刑的情况(因亲眼目睹,所以至今仍印象深刻)。
不可被侵犯的人权
然而,也不能否认自现代化大潮漫开以来,公开行刑已经被大部分社会视为不文明之举,因人们开始认为——乃至坚信即使是犯人,也有其不可被侵犯的人权,包括尊严。犯罪者当然有其应当被社会惩罚的责任,但惩罚归惩罚,不能理所当然地把“被公开羞辱”也当作惩罚的一部分。
今天的学校教育,一般上也不鼓励对学生公开体罚了。虽说“未成年”的学生有“被矫正”的责任,但公开羞辱绝非学校纪律行动应当包含的内容。
遗憾的是:在今天我国的主流思想论述之下,人权经常被投以“西方产品”的怀疑眼光,处处为其打折、设限。人权教育更是发育不良,乃至根本在公民教育体系里从缺,以至一般人未必充分了解什么叫做个体、自由、平等、公正、权利等概念。另一边厢,当权者则大力扶持宗教主义,在“传统”、“国情”或“正统”的名义下积极提倡宗教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发展宗教并非不好,但任宗教中一些“非现代”的观念喧宾夺主,问题就大了。
坦白说,在一些传统宗教的思维和价值系统之中,个体和人权恐怕都不是首要的探讨和关怀对象,因而对个人的尊严和选择权,一般上是不会太在乎,甚至还视之为会败坏信仰的“恶因”。在如此观念的引导或建议之下,公开行刑——包括学校的公开体罚——其实都是挺“合理”及“合法”的,哪来的不文明?
总之,今天我国会走到这一步,即出现很多支持公开行刑的声音,诚跟过去几十年的主流思想教育和文化熏陶息息相关,实在不是哪个宗教或政党单方面的功劳。若不懂得反思这一点而宏观全局,终究是瞎子摸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