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旅行中,我看到了许多具体的例子,显示政策如何塑造一个社区。马六甲人都知道许多当地的建筑是长而狭窄的,这是因为荷兰人殖民时,是根据房子的宽度向业主征税:这是一个源于阿姆斯特丹的政策。与此同时,在德国的中世纪城镇,当权者是依据建筑物的窗户数量来征税。因此,在这些城镇里,可看到一些屋子会有彩色假窗绘图,这是一种特意安装的“窗口”,作为炫耀。
一些非实体的影响,则是较难察觉到的。要了解统治者以前的一个决定,如何影响著国家机构的发展,从他们的名字、功能和组成方式,到语言、宗教和文化各个层面,这都需要历史知识。
有时,其他地方的新概念会改变地方上的社会结构。如在马来传统政治里,是没有固定的领土定义,不管是甘榜或个人,都是从属于某首领或统治者,而不是从属来自那一个地方。
审查选委会运作
然而,与欧洲大国的贸易和签署条约关系,开始采用了“威斯特伐利亚”(Westphalian)规范,才形成今天我们所熟悉的州界。尽管之后,有调整和改变。但这种边界划分的力量,从吉隆坡(1974年)、纳闽(1984年)和布城(2001年)能在极短的时间划分出来,并打造出一个强大的身份,显示出来。
我们是采用“西敏寺”(议会民主)制度。此制度其中一项要素就是选区划分,通过领先者当选制(First Past The Post)让选民选出国会及州议会的代议士。随著时间的推移,席位数量会发生变化,选区也会相应调整。然而,选举委员会最新的选区划分建议,引来了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喧嚣。公民社会份子也在审查选委会划分的运作,并以类似制度的国家比较。
在马来西亚国民大学举行的端姑慕力名誉校长系列演说,第一场的主讲人前国行总裁丹斯里洁蒂,谈到了良好施政对于建立国家机构之重要,这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非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最后,她举例一些企业败坏的个案说,“规则及条例让位给于灵活的手段,导致原则都守不往。”当法律的精神可轻易违反时,只是遵守规则是不够的,良好施政就扮演了重要角色,马来西亚企业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在我出任董事的两间上市公司里,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
我们的公共机构也需要了解这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选区划分),有明确规定在选区划分时,应考量某些原则。这包括,一个州内每个选区的选民人数应该大致相等,除了……应该给予“乡村”选区的区域比重考量。最初,宪法也规定,每个选区的人数不能偏离州选区平均值15%,但1962年和1973年的修正案后,有关条文被删除了。可以肯定的是,宪法内根本没有提到选区的种族结构。
尽管选委会依法划分选区,但我们也必须问,其是依据什么原则来划分。他们是否都认同,每个公民的选票都是平等的?选区划分与种族结构,是不相关的?过去的投票趋势,是否是决定选区如何划分的因素?
我们也应该把这些问题,抛向那些投诉的政治人物(或有抱负的政治人物)。他们的不满,是因为选委会违反了这些原则?还是因为他们认为其支持者,被转移到其他选区,导致他们可能会失去席位?
有些人主张对选举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但只要我们依然用著这个制度,负责执行选举制度的公职人员,就必须遵守宪法原则和公众所要求的良好施政。如果他们没有,事实上,如果他们把规则视为阻碍没有原则的政治目标—那么对下一代的影响可能是灾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