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早前的“衣著风波”闹得正火的时候,就有某些人提出“相互尊重”的概念,意指当事人若要被他人尊重,就应先尊重他人。如说若不要被禁止使用公共服务或进入公共场所,或被迫临时“变装”,就应该先尊重公共场合的衣著“标准”及“规范”。
这看似“合理”的“相互尊重”诠释,实际上多少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教育“有失”,尤其是对个体主体性及权益的漠视,乃至无知。
对于一个公民意识成熟的社会来说,相互尊重的根基其实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互待,尤其是要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大原则。这意味著任何公共标准或规范,都不能绕过对个体权益的基本尊重,尤其不能行使“多数暴力”。
所谓“公共”,本质上就是不能未经公民的良性互动,包括讨论、协商、协调,乃至辩论、议决、投票等而单方面实行的。
宗教民粹让人忧心
当一项公共“标准”或“规范”引起民间一定程度的争议后,理应开展上述互动,而非高压式地强硬推行,甚至自居道德高位来审判、讨伐、惩戒异议者。如此做法不仅与相互尊重的原则不符,甚至是最大的破坏。遗憾的是某些论者不仅对此无知,还忙著帮口“训诫”、“忠告”老百姓要“尊重”有关“标准和规范”。
简言之,先有公民方能有公共,然公民教育有所偏失的社会,注定叫“公共”经常沦为威权或民粹暴政的门面、修辞,乃至工具。
近些年来,更令人担心的现象是“宗教民粹”开始渗入公共领域,甚至单方面定夺了何谓“公共”,硬把特定权威诠释的宗教规范强加于社会,包括规定人们在某些公共场所该如何穿著和饮食,以至干扰了人民平等享受公共空间和服务的权利。令人喷饭的是:竟有部分论者“投降”、“妥协”于如此权威,为其说项!
坦白说,立基于尊重个体主权的民主、自由、平等之社会,宗教规范根本不应被直接“升级”为公共规范,即便是教徒也不能被强制遵从有关规范,否则即是侵犯人权。
虽说公共规范可以借鉴、参照,乃至引用宗教规范,但仍得通过“合法程序”,而这程序必须是以保障公民之基本权益为前提和步骤的,如说不违背宪法、经过议会表决、先开放于民间讨论等。
总之,相互尊重作为社会的本质性、指导性原则,本就不该苟且、纵容或投降于任何克扣,乃至扼杀公民权益的建制。可惜一些不明就里或存心颠倒是非者,就是爱牺牲、典当部分公民权益来鼓吹“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