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掀起艺人能否为政治势力站台的风波,乍看似乎尽是烟硝弥漫的乱局,然其实不无供人们进一步思考,以为社会探寻更合理之价值规范的意义。实际上,不仅艺人,可说任何“公众人物”,包括学者、作家、运动家、宗教家、社团领导、社会运动家等,都可能卷入有关风波,所以一起来理性探讨之,对许多人都会有所助益。
有些人主张“不必太认真”,认为艺人为谁站台都好,都属其个人私事,更无须夸大其效应,反正“聪明”的选民不会因几个艺人的表态而盲目跟风。易言之,别丢给艺人太大的责任和压力,当体会其“应酬”、“交差”或“揾食”的动机就好。照此逻辑,就算艺人为贪官污吏、独夫强人或黑道等站台,也多少可通融,反正一来艺人的影响力有限,二来艺人也只是“作秀”。总之,一切都只是“浮云”,大家且心照不宣,打哈哈就可以了。
不过,问题是:在某些情况之下,你无法要求部分人“不必太认真”,尤其是当其人自视为“受害者”的时候。如说有人被抢劫了,正积极筹备以提控抢劫嫌犯,并冀望公权力严惩之,这时候你若为有关嫌犯站台,不论多么“假假”都好,且与嫌犯交友或交易也没犯法,但恐怕都会点燃被抢劫者的怒火,招惹其激烈反应。此时若还坚持本人有“站台的自由”,甚至还回敬对方为“不民主”、“不公平”等,恐怕也难以找到个道德制高点。
所以,关键之一是“有没有受害者”、“有没有嫌犯”,乃至“有没有罪犯”。如果在大家普遍、客观的见证及理解下,的确都有,而且是已被害了好几十年的情形下,个人还一味装傻、装无辜、装中立地替嫌犯站台,或者为替嫌犯站台者辩护、打气,恐怕被痛斥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若所谓的“伤害”只是集体主观的假想,或“视角”、“诠释”的问题的话,那“受害者”和“嫌犯”之定位乃不能成立的,也就没有“伤口上撒盐”的责任。
当然,以上比喻或不太合适,仅供参考而已。无论如何,值得反思的是:“伤害”可有一定的判准?还是只是相对的,就看谁的论述更有力?我倾向相信是有的,也即可依所谓“普世价值”所釐定的人权来衡量。当人权已明确遭侵犯的情况下,你若还贸贸然为侵权者站台,想全身而退,恐怕很难。
惟不管怎样,我也同意受害者并不享有侵害他人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