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总有些人动辄高喊“社会契约”,企图要求人们承认、遵守某种当年群体(尤其族群和教群)之间的“神圣约定”。坦白说,借如此源自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理念来巩固群体之间的政治地位及权益安排,说轻微点,乃误解了社会契约的本意,说严重点,则简直是玷污了自由主义。
卢梭于其著作《社会契约》中所关怀的,其实是如何化解自由的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的可能矛盾。书中提到:“‘如何找到一种能够以所有人之集体力量来捍卫每个成员之生命和财物,于其之下每个个人,在把本身与他人结合起来之际,除了自己不须屈从于他人,并能维持一贯的自由的联合方式’,即是社会契约能提供解决方案的本质性问题……”。
简言之,经典的社会契约理念要解决的,乃个体之权益如何在必须共同承认的社会权威结构下不被折损、妥协的难题。它可不是一种为视个体为透明,由一些自以为正当,实则无知且霸道的精英奉“族群”、“宗教”或“传统”之名,任意对人民进行冷漠,乃至粗暴的等级、名份或种姓切割和隔离之集体主义背书的庸俗理念!惟有那些爱搬弄一些崇高理念,却对其无历史及文化背景之理解者,才会画虎类犬,甚至完全颠覆了其原意。
社会契约乃奠定现代性的重大政治理念之一,西方人由此走向以个体公民为本的社会组构模式,每个公民于宪法之下是平等、平权,同时也共同担负一些基本责任的自主单位。群体认同虽是个人的自由,但社会原则上绝不能容许某些群体比另一些群体更“平等”、“自由”、“正当”(除非是对处于绝对弱势的残障者、赤贫者、原住民等)。赅言之,社会契约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契约,而不是群体与群体之间划分地盘和资源的利害契约。
当然,某些人总爱祭出“东方价值观”立场:不能惟西方是从,东方社会有自身的“传统”或“语境”,只能“参考”,而非“盲从”西方,所以彼社会契约并非适合吾等者,应加以“摘选”或“改造”,如变质为群体之间的契约——毕竟,吾等东方人只认可和皈依族群、教群、部落、种姓等,不欢迎那堕落的“个人主义”。
其实,没有“个人”的社会,恐怕永远长不出“公民”的,只有默默跟风的“蚁民”或“草民”。
如此社会,订立契约和契约内容,当然是有权有势的领导们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