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国家宪法,都会提到国家必须尊重和促进其公民的权利。我们的联邦宪法第二章,以“基本自由”为主题:这里有关于保护人身自由的条款;禁止奴隶和强迫劳动;保护免受追溯刑法和反复审判;法律面前平等;禁止流放和行动自由;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宗教自由;教育权和财产权。至于有关公民资格,选举和预防性拘留的事项,则在其他章节里。
我们早期的领导人经常谈到这些权利。第一任国家元首就指联邦宪法是,我们的共同信念宪章,一些基本原则对人的尊严和自尊至关重要,而我国的第一任首相,宣称马来西亚是在自由及正义奠基下的民主国家,也在1988年人权日(12月10日)成立了国家人权协会(HAKAM)。
今天,有许多组织明确地把目标放在推动人权上,一些组织则把推动人权观念与协助边缘化群体行动结合起来。此外,公司的企业责任,也间接促进类似的活动,助提供庇护所、孤儿院、派送食物和在家自学计划的志愿者一把之力。
1999年,政府和国会通过《人权委员会法令》,明确重申对人权的拥护,并在第二年成立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的网站,概述了其长期努力的8大主要领域。
最近人权委员会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其主席丹斯里拉萨里探访遭当局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法(特别措施)拘留的净选盟主席玛丽亚陈;一些社运人士指,没有该次探访,玛丽亚陈很可能被拘留更长的时间。
总的来说,政府最近在人权方面的表现,可说乏善可陈。例如,首相在2014年时曾指,人权与穆斯林价值观是冲突的,但在12月4日声援罗兴亚人的集会上,他提到“东盟宪章”对人权的承诺。矛盾的是,我国没有签署或批准1951年《联合国难民公约》或相关的人权公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这种对“人权”立场的不一致,是根据当时的政治需求。
引起欧盟议会关注
此外,援引煽动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24B条文对付民众,遭到包括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CJ)和国际特赦组织等的谴责,而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的通过(尽管未经王室同意)也引起了欧盟议会关注。总体而言,马来西亚在国际人权排名,以及民主评估各项表现上,可说“节节败退”。
为了纪念人权日,欧盟、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大使馆主办一场有关摩洛哥女宗教师(Morocco's morchidat)的电影放映会;该电影讲述摩洛哥女性宗教领袖,如何投入学校和社区教育工作,以及如何回应激进主义。放映会后进行分享会,会上很快的焦点转移到当下的马来西亚,特别是儿童单方面改信伊斯兰教的问题;玻州议会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是违反玻州伊斯兰理事会的裁决(fatwa),也与联邦政府提呈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基本上复制森美兰去年修订的政策,阻止单方面改教问题)有所冲突。
显然,今天的民间社会里,也包括那些对人权有不同观点的人,他们认为人权与我们社会是完全不相容。事实上,目前的地缘政治转变,可能意味著政府不需要对国内人权关注,以从国际新盟友处获得想要的东西。
但是我们的联邦宪法及其所捍卫的是非常明确─马来西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一个全力以赴打击“不利于议会民主”活动的领导人来说,其背后肯定另有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