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玻璃市立法议会在一票弃权,一票反对下,通过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包括修正第117(b)条文马来文版本,即把“父亲和母亲”(Ibu dan Bapa)字眼改为“父亲或母亲”(Ibu atau Bapa)。这也意味著,父亲或母亲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即可单方面替未满18岁的孩子改教。
玻州议会共有15名州议员,其中两人是在野党,即公正党英特拉稼秧岸州议员曾敏凯与伊党双弄州议员莫哈末苏克里。而非穆斯林州议员则有2人,即曾敏凯与国阵马华的知知丁宜州议员许福光。投反对票者是曾敏凯,而许福光则弃权投票。
反对玻州修法
不过,许福光之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解释,他是在咨询中央领袖的意见后“离席抗议”,而非“弃权投票”。也因如此,有关修正案在众穆斯林州议员支持下顺利通过。
玻州议会此举顿时引起全国哗然,也引发各界非议。对我而言,我是反对和无法接受,玻州立法议会通过州伊斯兰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条文,而此举更是为中央政府致力解决的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问题添乱。
中央政府为了解决孩子改教的问题,最近才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76法律改革法令修正法案,而该法案中建议修正的88A(1)条文,就是要阐明子女改教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而不能随父母其中一方改教。而玻州议会所通过的伊斯兰行政法案明显已经与中央政府的立场背道而驰了,同时,两项法律也有很大的抵触,因此,民政党无法理解国阵玻州政府提呈这法案的理由,也绝对不会支持这项样的法案。
过去数十年来,父母其中一人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课题已闹得满城风雨,并对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团结带来影响。因此,以首相纳吉领导的中央政府于11月提呈1976法律改革法令修正法案。修正案允许已改信伊教的丈夫或妻子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更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信仰。各州政府,尤其是国阵州政府的法律,都不应该与中央的法律有所冲突,导至出现一国二法的混乱局面。
“Parent”的定义
玻州议会既然知道中央政府正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却提呈具争议的修正案,是不是明知故犯呢?这是关系到还未满18岁子女信仰的权利,难道他们的信仰自由是操控在父亲或母亲手里吗?这肯定会引起非穆斯林不满,也等同于剥夺孩子们的信仰权利,其实是很不恰当。
政府在修正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时,也需要修正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即涉及18岁以下孩子改教课题的部份,把“Parent”的字眼,以“Parents”取代。总检察长指出,Parent可被解读为母亲或父亲,但也有律师认为Parent包括父母双方。而联邦宪法第12(3)条款阐明,任何人都有自由选择出席一项非本身信仰的宗教仪式。第12(4)条款须参考第12(3)条款,18岁以下者的宗教将由父母(Parent)或监护人决定。一旦政府提呈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修正案获得国会通过,将超越州法令,有关州法令中不一致的部份就属不合法。
孩子自由选择信仰
我们可以看到首相的举动体现了他的开明,及顾及非穆斯林的感受,华社应该给予支持。通过修改法令,可厘清非穆斯林的权益。而条文将被修改为“父亲和母亲”,即孩子18岁以后拥有选择自己信仰的权利,任何争议也会获得公平的裁决。
虽然民政党在玻州没有国、州议员,但是身为国阵成员党之一,民政党必须清楚交代对这项课题的立场。我们始终无法苟同一国二法,并会通过国阵内部管道表达对这项法案的反对。目前槟州、雪兰莪和登嘉楼都通过法令阐明18岁以下子女改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认同,政府也致力通过法律改革来解决父母单方面为子女改教的问题,希望这课题今后不再被政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