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援助组织问卷调查显示,超过40%女性在怀孕期间曾面对职场歧视问题,担心怀孕遭到职场歧视的连带效应,导致女性只能在“职场”或“生育”中二选一。因为现阶段法律保护能力不足,包括1995年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后并未重新审视法律条例,以致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
根据妇女援助组织8月针对全国222名女性进行的网络民调显示,我国职场歧视孕妇现象依旧严重,尤其让孕妇职责变得可有可无、否决升职机会、延长使用期、甚至被降职或开除,导致30%受访者选择推迟怀孕计划。
对此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张念群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现阶段我国没有明确保护职场孕妇求职的法律,如外国的歧视怀孕法令,只能沿用《联邦宪法》第8(2)(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得以宗教、种族、出生地及性别等为由歧视他人)条文。
“但是此条文只适用于公共领域,私人商界的投诉者,仍可带上法庭要求赔偿,但缺乏明确法律条文支持,诉讼过程也会很漫长。”
她举例,临时教师诺法迪拉2010年入禀法庭,起诉政府以怀孕3个月为由将她撤职,最终法官以违反《联邦宪法》为由宣判诺法迪拉胜诉;1991年前马航空姐比特莱斯因被马航以怀孕为由解雇,同样选择提出法律诉讼,却在14年后宣告败诉,不获赔偿。
心灰意冷最终离职
妇女援助组织的民调结果也显示,每8名因怀孕被裁退或不得升职的女性中,只有1人作出投报,这可能是女性不晓得自身权益,或不清楚可透过哪一种管道讨回公道。
身为古来国会议员的张念群不违言,曾接获不少女性申诉,因怀孕而不获升迁甚至被辞退,有者选择哑忍或对此公司文化心灰意冷,最终离开职场。
“坦白说,就连英国的民调也显示,大部分资方不愿意聘请孕妇,可见职场歧视孕妇的严重性;以诺法迪拉案为例,原本她获赔30万令吉,惟后来法官以‘诺法迪拉自己未提及怀孕,因此被辞退也是咎由自取’为由,缩减赔偿金额至3万令吉,也反映我国职场歧视固定印象已生根,甚至是法律界也不例外。”
她强调,外国的歧视怀孕法令,甚至明文禁止资方在面试时,询问女性是否有计划怀孕,或面试者可选择不回答,除非面试的工作性质并不适合孕妇。
“其实立法并不难,只是视乎政府是否有此意愿,毕竟类似法令只需简单多数就可通过,现任政府明显意愿不高,或许这和缺乏女性国会议员或政府担心引起资方反弹有关,但我认为这是跨越政党的课题,甚至有可能获得朝野议员皆支持。”
吁政府补贴资方达双赢
马中总商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李素桦称,1955年雇佣法令阐明,若怀孕女性(怀孕超过4个月)被雇主以不合理的理由裁退,可在工业法庭对资方提出法律诉讼,若胜诉可索取至少7个月薪资。
身为执业律师的她坦言,对尚未怀孕的女性而言,若被资方以“可能怀孕”为由拒绝升迁或给予工作,目前的确没有相关条例索偿,因此她认为,除非是工作性质需求,否则不应以怀孕作为判断女性工作能力的条件之一。
“除了立法,我认为政府也应协助资方,包括舒缓聘请孕妇可能面对的人力资源损失(产假),若职场女性嫌麻烦而选择不生育,少子化的冲击也会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因此政府理应透过经济补贴或扣除税务奖掖,协助职场女性和资方取得双赢。”
消除歧视公约 大马只签没落实
我国在1995年“有条件”签署联合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对公约的第5(a)、7(b)、9(2)及16(a)条文有所保留,包括“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的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及习俗”、“保证女性参加政策修订及执行,参与各级公务”、“子女国籍享有平等权利”与“女性拥有相同缔婚权力”。
公约第18条列明,成员国有责任在公约生效一年内,及往后至少每4年一次,依据公约各项规定,向负责监察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呈报告,惟我国至今只在2006年,一次性呈交2004年所准备的第一和第二份报告。
张念群指出,这证明我国政府纯粹为了“签署公约”而签署,并未完全落实公约内容,包括重新审视现有法律,修订已违背公约原则的法律条文,并依据公约精神增加新法令,只是修订《联邦宪法》第8(2)条文,在歧视定义增加“性别”一词。“因此讨论我国保护女权意识时,我们还是回到同一个问题,政府是否有意愿落实?还是纯粹为了改变形象而进行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