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学校周会、运动会、政府官方活动、结业或颁奖礼上,大家都“自然”地肃立唱国歌,惟,在奏国歌的庄严时刻,你有否体会到“肃立唱国歌”的真正意义?
今年国庆月,政府推行“戏院唱国歌”来提高国民爱国情操的举动,引起各界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正当政府检讨是否要“长年推行”之际,其实更应探讨国民对“唱国歌”的深层意义,并从教育下手进行思想改革,好让肃立唱国歌不仅仅是“形式化的爱国情操”。
前阵子,政府在国庆日至马来西亚日期间,推行“电影院奏国歌”举措时,出现“好莱坞片全体肃立,港片和台片却无人站立”的情况,掀起“不肃立等同不爱国”的舆论。
博大社会学讲师李玉辉指出,爱国表现多样化,国民可从各种方面或管道表现爱国情操,故“肃不肃立唱国歌”,不能就此断定人民是否爱国的心意。
“唱国歌象征著对国家的认同,奏响国歌时停下手上工作,肃立唱国歌,是全世界人民都在履行的一种意识。”
没肃立非不爱国
他说,当一些人没有肃立唱国歌时,并非“不爱国”,但这可被诠释为不尊敬国家,并且缺乏最基本的公民意识。
他说,作为国民,可透过各种管道提高公民意识,惟,唱国歌时,其实就在提醒自己的国民身份,故他认为,在电影院肃立唱国歌并不存在“不适合”的问题。
“难道在消遣休闲的时刻,就能忘记自己是马来西亚人?”
他笑言,国歌的内容悲壮且令人感动,惟,歌词内容却少有人知,皆因缺乏教育灌输,导致“唱国歌”逐渐“形式化”。“大部分的人都为唱而唱,没有深切体会歌词的真正意义。”
他表示,以往,人们只会在学校或正式的官方活动肃立唱国歌,而这种情况已逐渐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程序”,人民也只像在“例行公事”。所以,当一些人在学校和官方活动等严肃场合以外,如在电影院肃立唱国歌时,产生了“不合适”的心态。
他认为,国民的爱国精神,不应只是形式上的进行,而是需要在思想上作出改革,如透过教育让人民体会唱国歌的真正意义,和国歌歌词的意境。
“如果无法让国民明白‘国家象征’的存在意义,那人民在这些象征上,所履行的‘爱国情操’,都只会被表面化和形式化。所以,与其在电影院奏国歌,以图提高爱国情操,倒不如给予真正的教育,让人民更了解这些国家象征的存在意义。”
不肃立唱国歌非罪行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由于并无明文规定“不肃立唱国歌”可构成罪行,不像一些偏激的行径,如焚烧国旗、糟蹋国家最高领袖肖像或编改国歌等,因存有诠释为“叛国”的空间,或可被构成一种罪行。
律师陈博雄指出,根据最基本的法律基础,被构成的罪行必须存在犯罪行为,例如谋杀,某一方因作出杀人的动作(即主动行为),便可被构成罪行并被提控定罪。
“不过,在‘不肃立唱国歌’的事件上,人们没在奏国歌时肃立,是属于‘被动式’行为,倘若没有明确条文的法律规定,一般都不会构成罪行。”
他举例,当不幸发生车祸时,必须要在24小时内报案,皆因我国的法令阐明,若发生车祸的其中一方报警记录在案的话,另一方也必须现身报案,否则将被罚款。
“在上述情况中,‘24小时内报案’是法律强加的责任,但‘不肃立唱国歌’并没任何明文规定,因此不存在法律强加责任而不能被构成犯罪。”
他说,被动式行为必须要有明文规定才能构成罪行,相反,主动式行为无须明文规定便能定罪。
“一些‘主动式’行为可能被诠释为叛国而构成罪行,如烧国旗和编改国歌,当然,被告有辩护空间。律师黄启斌说,烧国旗等行径可被视为“挑战国家元首”的不尊重举动。
“一旦罪名成立,被控者面临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不过,如今我国社会已迈向民主、自由言论的年代,一般上,总检察署鲜少作出类似提控。”
要分清“政府”“国家”
马青总团长张盛闻认为,时下年轻人或许会觉得,在电影院肃立唱国歌是一件“很糗”的事,甚至为了表现出“有自己的想法”而不愿就范。
他说,年轻一代普遍在505大选后,因受到“反对政治风潮”的影响,成为“凡事反对症候群”,意即凡国阵政府所提出的政策,无论对错都加以反对。
“这导致新生代无法分清‘政府’与‘国家’,不过,肃立唱国歌是国民的基本情操,全世界都一样;而我也常说,人民有权不支持现有政府,但一定要有爱国情操,所以,不要对爱国的行为加以破坏。”
此外,他说,政府有义务检讨,人民出现“不肃立唱国歌”的反应,是否涉及其他元素,如探讨所推行的政策,是否不符合人民意愿?还是宣传不足等。
“政府必须检讨并致力改变这种局面,努力做出政绩,让人们为这个国家感到骄傲,如此一来,相信国民的爱国情操,自然就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