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税是作曲、作词、制作人、歌手或艺人的重要收入之一,也是对创作的一大保障,但我国,却多次因征收音乐版权税问题而闹得沸沸扬扬。早前,就一度闹出华人新年歌曲、咖啡店及茶餐室要征收版权费,引起争议事件。
最近,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表态,要向咖啡店、茶餐室、美食中心,甚至是熟食小贩摊位征收“演艺人版权税”,即只要安装一部电视都必须缴税,可说是牵连甚广。
据了解,除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外,还有大马唱片播放版权有限公司同样可征收演艺人版权税,这也令咖啡茶业担忧会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
雪隆咖啡茶餐商公会会长方振平指出,公会并非坚决反对传统咖啡室或茶餐室被征收音乐版权税,但在被征收前有些事项必须厘清,即要让业者有个“清晰画面”,为何会被征收版权税,以及税额必须合理。
“须知我国有4家机构是可征收音乐版权税,即除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PRISM)和大马唱片艺人协会(RPM),有权征收‘演艺人版权税’外,还有大马音乐创作人版权保护协会(MACP)和大马唱片播放版权有限公司(PPM),可征收不一样的音乐版权税。”
统一征收机构
据了解, 大马唱片艺人协会其实是授权和透过大马唱片播放版权有限公司,向他人收取演艺人版权税。
方振平续说,因为法律允许征收版权税,所以公会不能反对征税,但现在有4家机构可征收版权税,所以应厘清该由哪一家来收,即应该要“统一”,否则首开先例,让一家机构征收版权税后,其余3家又个别向业者征收。
“这样只会令业者吃不消,4家机构分别征收是一笔大数目,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业者会把这些版权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即可能会导致咖啡店和茶餐室的食物和饮料价格调涨。”
中断资讯传播
他说,仅是马新咖啡茶业联合总会属下,全马就有超过2万个会员,而且仍有许多咖啡店或茶餐室尚未成为总会会员,所以一旦4家机构分别征收版权税,将会对咖啡茶业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另外, 他认为, 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向传统咖啡茶业征收“演艺人版权税”的做法, 无疑是在中断资讯传播, 而且也令演艺人少了一个宣传平台。“电视具有传播资讯的功能,透过电视广播民众可获得各方的消息或讯息,而且,当播放歌曲或音乐影片(Music Video)时,其实无形中是在为歌手做宣传。”
“当播放这些歌曲或音乐影片时,在咖啡店或茶餐室用餐的顾客恰巧听到,并认为该首歌曲动听,那他可能会到唱片行购买该歌手的光碟,所以,这是一个歌手或艺人的宣传平台之一。”
“虽然业者可为避免被征收版权税,而不安装电视,因播放电视节目可被视为一项‘额外’服务,但这却令到民众失去一个接受资讯的平台。”
他说,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是向面积少于1000平方尺的咖啡店和茶餐室,征收每年600令吉的版权税,超过1000平方尺则每年征收800令吉。随著很多咖啡店和茶餐室的面积都超过1000平方尺,所以若落实征收版权税,相信每年被征收800令吉的业者会占多数。
制作人已故版权税照缴
一些音乐的作词、作曲、歌手,甚至是制作人都已逝世,那是否还要缴交版权税,骆俊宏指出,在我国版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所以作者死亡后还是需要缴交版权税。
“但一些古典音乐,例如莫扎特的音乐,尽管这位古典主义音乐作曲家已逾200年,但是播放其音乐光碟,也可能是须缴交版权税。”
“因为所播放的音乐光碟,是重新灌录,而且是经过重新编曲,那么这首音乐版权就归演奏的乐队,以及负责灌录的制作人所有。”
他也说,版权、专利和商标都可归纳为知识产权,但版权是“自动生效”,无需像专利和商标版须通过注册申请。所以任何机构在征税前,应该要让业者清楚知道,他们缴交的什么版权费、为何需要缴交,以及确保不会出现“双重”缴税的情况。
娱乐行业需资金推动发展
骆俊宏说,征收版权税是势在必行,否则我国的知识产权根本无足够的资金去做进一步发展,这样也导致这行业无法成长。
“就娱乐版权事宜,4家娱乐版权机构是由权利收取版权税,而且能制定税额,但在这方面政府则要扮演好角色,即要控制音乐版权税的税额避免过高,否则将会对各行业,包括咖啡茶业造成打击。”
他也解释,咖啡店或茶餐室若播放音乐,也应该要缴交版权税,是因在唱片行所购买的正版光碟,其实并没有包含版权税。
“我们购买的光碟,其实等同于购买‘私人使用执照’,即购买者有权把光碟作‘私人用途’,包括在家中播放这片光碟,甚至把光碟内的歌曲转为MP3格式。”
“但购买者却不能把光碟的音乐复制给他人,甚至是在公共场所播放这片光碟。如你不能把自己购买的光碟,在一个婚礼上播放,除非你有付版权税,这也意味著无论是企业或社团活动上播放音乐,都必须缴交版权税,并不仅是只购买正版光碟便可。”
有份参与制作者皆享有版权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企业家总会总会长骆俊宏指出,在我国一首歌曲是包含作曲版权、作词版权、演出版权及制作版权,这4个版权并不存在重叠问题。
他说, 一首歌从作词、作曲,再由歌手演唱至灌录,即在每个阶段,有份参与“制作”这首歌的人都有权享有版权,而且这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只要把一首歌‘变成’一个‘具体形状’,即把它灌录成唱片或录音带,那么这首歌就有‘版权’。所以一旦一首歌已被灌录,任何人在公共场合演唱这首歌,或者是播放这首歌,那么播放或演唱的人就必须缴交这首歌的版权税。”
他指出, 公会的立场是支持征收音乐版权税, 因为只有这样作曲家、作词家、音乐人、歌手、唱片行等才能“生存”,否则只会对我国的音乐界造成打击。“因为版权税是这些音乐人的重要收入来源,倘若不征收版权税是无法鼓励音乐创作,也等同于不鼓励创作。”
不同机构造成混乱
询及装有电视和卫星电视系统传统咖啡店和茶餐室,是否该被征收音乐版权税,骆俊宏指出,其实咖啡茶业业者是向卫星电视公司“订阅”(subscription)电视节目,所缴交的费用是“订阅”的费用,而非音乐版权税。
“卫星电视公司在缴付音乐版权税后,它就有权把音乐、音乐影片等广播给订阅的顾客,且是仅供顾客作为‘私人用途’,若要透过卫星电视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或音乐影片则是另当别论。”
骆俊宏认为,缴交版权税不是问题,但现在却出现有2家不同的机构,即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PRISM)和大马唱片艺人协会(RPM)都有权征收演艺人版权税。
“这可能会令咖啡茶业业者混淆,两者收取一样的版权税,那到底要把版权税交给谁?在还未厘清到底该交给那个机构前,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就开始执法,只会让情况更加混乱。”
骆俊宏表示,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和大马唱片艺人协会旗下的会员,即艺人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开始征收版权税前,应该进行“统一”,否则不同的机构都向咖啡茶业业者征收版权税,会造成很大的困扰。
“转播”非商用应可商榷
马来西亚录影机电影业公会主席周连琼认为,传统咖啡店或茶餐室的电视机或收音机,是以“转播”资讯为主,同时业者本身并无“播放”权利,所以征收音乐版权税一事应可商榷。
“咖啡茶业业者并没有‘播放’,他们是透过卫星电视‘转播’节目,这有别于卡拉OK或是一些歌台表演,因后者是点播或点唱他们想要的歌曲。所以任何商业活动装有卡拉OK系统、歌台表演、歌手驻唱,甚至播放音乐光碟都应征收音乐版权税;但咖啡茶业是透过卫星电视转播节目,即他们没有‘点播’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卫星电视播出指定歌曲或节目,必须厘清这一点。”
他续说,这也说明咖啡茶业的业者根本不知卫星电视,会在什么时段播放什么歌手的歌曲,所以,要业者在这种情况下缴交娱乐税,等同于他们根本不知是把税交给那名艺人或歌手,也不知何时曾“播放”该歌手的歌曲。
接受资讯平台
“再者,在征收音乐版权税前,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MyIPO)应该先与卫星电视公司厘清‘家用’和‘商用’的条款,再看是否该征收娱乐版权费。”
“咖啡茶业业者在咖啡店或茶餐室所安装的卫星电视是属于商用,即并非一般家用,:商用的收费会比家用高,条款也会有所不同;卫星电视公司也已缴版权税,所以知识产权公司应该和前者厘清,若再向咖啡茶业业者征收版权税,是否存在著‘双重’征税问题。”
他说,普遍上咖啡茶业业者在店内安装的卫星电视,所播放的节目是以新闻、体育和娱乐资讯为主,鲜有连续剧、电影或歌曲或音乐影片。“所以,咖啡店或茶餐室的电视机并非娱乐或商业用途,即不是让顾客‘享受’,反之是一个让顾客接受资讯的平台。”
“而且有些业者并无安装卫星电视,店内的电视只播放国营电视台节目。试想想,咖啡店是个人多吵杂的地方,试问顾客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听歌?”
另外,他也认为,在征收版权费前也应该厘清电视机的用途。“我接获一个投诉,一家洋酒专卖店,在不久前接获音乐演艺者权益有限公司(PRISM)的通知,因店内有安装一台电视,所以必须缴交‘演艺人版权税’。”
“但这家洋酒店并无特别设有桌椅让顾客坐下来品酒,只是让顾客在店内购买酒。其桌椅也是业者自己和员工用作歇息,包括店内的电视也是仅供业者或店员观看,不是让顾客观看,即非商业用途。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该缴税,是存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