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不会从天而降,历史一再的证明,政府立法控制媒体从不“手软”,媒体工作者必须理解新闻自由的权利必须靠自己争取。政府为了保障政权经常会通过不同手段来巩固自己的权位,但媒体工作者及普罗群众难道唯有服从,无力反抗?
国会下议院所提呈备受争议的《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被我国法律界人士痛批,他们认为此举恐将进一步箝制新闻自由,特别是过度的刑罚及模糊不清的“假新闻”定义也将导致该法令被滥用。“滥用”是此法案最该关注的“关键词”。大马律师公会宪法法律委员会主席苏仁德拉安南指,这项法案最大的问题在于其过于广泛的措辞,且法案并未阐明何为“假新闻”。
媒体界传护航之声
我们对新闻界在这个影响深远的法案的“冷静”感到惊讶,为何没有媒体给予这个法案“最强有力”的反对声音,也使人怀疑我国媒体对新闻自由捍卫的“意志”,但似乎也证明了媒体要与政府对抗的力量近乎“以卵击石”。
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有些媒体竟然为这个法案“护航”,他们或许对西方媒体争取新闻自由的背景与来历“一知半解”,也缺乏对媒体生态面对政治干扰的严峻考验,不然怎么可能对这个法案“冷漠以对”,不单没有“排山倒海”的反对声浪,甚至质疑的声音也显得“弱不禁风”,有者反而还认为“这不全是坏事”,俨然把新闻媒体在民主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权”角色,拱手让给政府来诠释。
该法案列明,任何人在知情下制作、出版、印刷、发布、转发或散播假新闻,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年,或两者兼施。与此同时,资助或教唆制造假新闻者,也将面对相同的刑罚。而法案给予假新闻的定义,是指任何新闻、资讯、数据和报导的全部或部分含有虚假成分,无论是以文字或视听形式传递有关想法,都可构成假新闻。此外法令适用于任何人,我国及非我国公民均受限,而且列明即使在国外发布假新闻,亦等同于在国内犯下该罪。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说,有关法案不只是用于监管社交媒体,任何形式的出版也都受到监管。国际特赦组织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总监詹姆斯戈麦斯(James Gomez)表态:该法案是政府公然打击言论自由的手段。有关假新闻的定义模糊而广泛,严苛的刑罚以及警方任意拘捕的权力,是公然让政府回避和平批评言论的手段,因此当局必须立刻撤回此法案。
限制不满政府言论
联昌国际银行集团主席,也是首相纳吉的胞弟纳西尔指,自己也非常讨厌假新闻,并认为政府通过的这个法案是在散布恐惧。社交媒体的出现,事实上在很大程度改变了言论自由的生态,很多的意见得到广泛流通。同时打破政府一向来通过行政权力对“事实”的掩盖、逃避、躲闪。“假新闻”的对立面是“真新闻”,但真实新闻的来源可能受到无理的限制,知情者限于个人的安全,通常不愿意透露个人的身份,这是为何媒体的新闻自由权通常涵盖赋予媒体保护消息来源的责任与义务。
这个法案对“假新闻”的诠释权落在政府手中,这是极大的误区与危险,而提控者是总检察长,这个对新闻自由权利的收紧是对“自由”最大的伤害,此严格的立法使政府可以利用不当的手段随时以“假新闻”对付“真新闻”的情况出现。
大选来临之际,执政党面对政权可能易手的政治压力下,这个举措无疑的是企图通过法律的手段巩固权力中心,让民间对政府的暗讽与不满严加限制。在现有《1984年印刷与出版法令》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的限制下,事实上媒体人早已步步为营,不敢越雷池,担心受到法律的对付。
社交媒体的流通,突破了早期传统媒体的束缚,使得更多的声音可以流通,真相才可能得到“不断求证”。尽管有些小道消息是错误的,有些或许是虚假的,但社交媒体的功能就是让言论空间无限的敞开,可以尽情发声,如果逾越了正常的言论自由,只要不是“明显而立即的危险”都应该宽待。“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是美国人最为熟悉的司法标准之一,在宪政学说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对言论自由的论述特别强调“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显然为大选铺路
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指,《反假新闻法案》允许受到假新闻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单方面删除有关假新闻,甚至不通知传播方。显然的“这导致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去争论假新闻的真实性”。同时律师公会也提及,当政府涉嫌发布假新闻,却不会受到所拟定的反假新闻法案对付。
没有经过严格、深入、广泛的讨论,没有收集民意,急急忙忙的要通过这个法案,显然是要为来临的大选铺路。执政党的行为,在政权可能失守焦虑的情况下,这种保卫政权的举动,是违反常理的。
这个法案势将影响到每一个人,言论自由可以如此践踏,希望联盟已经承诺一旦执政就会废除《2018年反假新闻法案》,我想来临的大选选民应该勇敢的作出抉择,一个摇摇欲坠的政权最害怕的正好就是言论的自由,捍卫言论自由,你我都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