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个多元民族与宗教,且各教群混杂居住的国家,难免会发生这个那个宗教纠纷,特别是与伊斯兰有关者。之所以,也与伊斯兰本身的特性有关,如政教合一,强制践行宗教义务等。因此,即便在大马,伊斯兰享有一尊地位,可非穆斯林却对其颇有敬而远之的态度,特别是有关固定刑罚(Hudud)事宜。
其实,伊斯兰的教法范围颇广,包括了家庭、结婚、买卖、定合约、起誓、财产继承与分配、有关履行宗教义务规则,甚至是族际、教际与国际关系。今天,在许多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有48个),有不少的民事法与家庭法,依然是采用传统的教法,如大马的家庭与财产法,且伊斯兰法庭也有初级、高级与上诉庭之分,可说已有颇完整的体系。
有关固定刑罚一事,由于已成为重大政治话题,大家较不陌生;只是,也不是人人皆知之甚解,如伊党与巫统间对固定刑罚有什么相同或相异的看法与政策。总的来说,伊党的态度是较基要主义,而巫统则较宽松。
伊党刑罚范围更广
就范围而言,本来传统的固定刑罚主要集中在通奸、诬陷通奸、偷东西、抢劫、喝酒、赌博这6项,可伊党的固定刑罚则范围更广,也更严格。之所以,主因在于巫统本质上是个民族主义政党,而伊党则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倾向。基本上,自1980年代以来,伊党变得更基要主义。虽然在21世纪以后有所改变,可2013年大选后,又旧态复萌回到1980-1990年代的态度。
以脱教(murtad/keluar Islam)为例,在1993年的吉兰丹与2002年登嘉楼伊斯兰刑事法案中,伊党更主张脱教者得以处死!伊党主席哈迪阿旺还解释道,从伊教的角度看,脱教等于叛教,是种叛乱。若叛国可以处以死刑,那么叛教自也可处以死刑。
巫统则较“世俗”,比方说,当年把伊教列为联邦宗教时,时任首相东姑强调,这只是出于仪式性目的,并不会改变国家的政策。此外,有关伊教的刑事权限,巫统的政策是把伊斯兰法庭权限,限定于最高罚款5000令吉、3年判坐监狱,以及最多打6鞭。因为有这个权限,有些伊斯兰主义者认为,这是对伊教的限制与压抑。因此,哈迪才会再次提出要提升伊法庭权限的355私人议员法案。
其实脱教是否应列入固定刑罚的范围是有争议的,特别是在多元宗教国。本来按照《可兰经》的说法,脱教者会在来世受到惩罚,可却是在来世而非今世。故按说,脱教者是可以在今世免受处罚的,虽然这是可憎可恶的行为。
允许自愿信教
另外,《可兰经》也有提到,“你信你的教,我信我的教”的句字。外加上,在先知穆圣生前,他也没处死过脱教者,而只要求脱教者悔过(Bertaubat)。可见“宗教事不可强制”这句出自《可兰经》的名言,是允许自愿信教的。
只是,尽管《可兰经》这么说,可伊斯兰的另一个法源,即圣训(Hadis)则主张要处死脱教者。这就引起混乱。若按权威性言,当然是《可兰经》占优势。因为这是来自真主的启示,而圣训则是先知穆圣的言行记录,且是后人而非先知本人所记。因此,在伊斯兰世界,有所谓的圣训论战,也就是涉及其权威性的论战。曾当上我国人民党主席的卡欣阿末(Kassim Ahmad)便是独尊《可兰经》者,这里也涉及如何振兴伊教的论战。
这里也突显出,当前伊斯兰世界有著多样的思潮,如传统派、基要主义派、世俗派、现代派、自由主义派等,是众声喧哗的世界。只是在不同国家,由于官方立场及官方伊斯兰化的作用,在大马则是传统派占主流,在印尼由于官方立场较中立,故是个百家争鸣的景象,也就是可以听到多种不同的声音与见解。
惟在大马,巫统虽是较世俗与民族主义本位,并非基要主义派,可也会出于保权保位的需要,而见机而行,也就是具有投机性。毕竟保权或夺权才是硬道理。
基本上,可以说,巫统在宗教上虽非激进派而是保守的传统派,可也可能因形势所需而变得剑走偏锋向基要主义靠拢。这就是政治,如同行动党可以与土著团结党结盟一样,美其名为,为了大局,也就是目的可以合理化手段。也难怪有人说,政治是可能的艺术。
就脱教言,当前大体上有3种看法,一种是哈迪式的,叛教者得处死;另一种是罚款加监禁如霹雳州便是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判坐监不超过2年;第三种则是认为,只需加以劝导,使脱教者回心转意,回归伊斯兰,而不宜有任何处罚,若劝导失败,就听天由命算了。
各州有各法
据知,在森美兰州,在1994-2003年这期间共有89脱教申请案,而森州的伊庭则批准了16宗,拒绝了29宗,搁置了39宗。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处罚,即没有罚款,没有判入监,也没有扣留在信仰回复中心(Pusat Pemulihan Agama)(见Ahmad Hidayat主编之大马伊庭一书2005,Makhamah Syariah Di Malaysia页188)
这里也看到,大马的伊斯兰法是各州各法各有各的,而缺乏统一性,好处是出路多,坏处是漏洞也多,如多妻制(polygamy)。中央集权的大马在伊教法上倒是颇多元分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