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我们见证了第14任国家元首届满离任,从首都返回吉打,也见证了于10月15日在统治者会议上选出的第15任国家元首,苏丹莫哈末五世,从吉兰丹抵达首都,出任国家元首。
苏丹莫哈末五世是第二个(登嘉楼苏丹米占之后)在宪法设立后出生的国家元首,也是第二个跟随祖父的脚步(苏丹亚耶贝特拉,1975年至1979年的第六任国家元首)就任元首的统治者;但这是第一次元首后位置是空著的。
新任国家元首也是第一个在称号上使用罗马数字者(V),这也设下了一个有趣的先例,因为如果未来国家元首也称为莫哈末,而称号没有罗马数字或其罗马数字是5之前的:如假设未来登嘉楼统治者出任国家元首时,其称号为苏丹莫哈末三世,将出现五世先于三世的情况。(登嘉楼王朝有3位苏丹称号是使用莫哈末,分别为苏丹莫哈末,苏丹莫哈末一世和苏丹莫哈末二世)
除了这些有趣的观察外,新任国家元首的宣誓(非如一些媒体报导般的登基典礼)也重新引起人们去了解,国家元首在宪法内的角色。
当然,在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角色,包括任命首相的斟酌权力或拒绝解散国会的要求(第40条)、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第41条)、赦免权力(第42条)、赋予州扩大立法或行政权力(第95C条)、委任选举委员会,司法机构和各种委员会(第八,九和十章)的权力,保障马来人、沙巴和砂拉越州土著,以及其他族群的权益(第153条)等等。
宪法第34条也说明,国家元首不得行使其作为州统治者的职能,而是任命摄政王或摄政委员会行使这些职能─除了州的伊斯兰领袖身份,这本身包含广泛的范围。
国家元首也将受委多个组织的职位,这包括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大学名誉校长;慈善、艺术和体育机构的赞助人。在某些情况下,当任的国家元首可委任代表行使这些职务。
包含人民的期望
一些人对这些任命的效能,持有怀疑。的确,在二十一世纪的民主国家,国家机构需要认识到,其不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也是人们的期望,信心和情感的对象。尤其当不同的政党,对法律诠释有所不同,以及人民因各种人为因素而分化时,这将是一个大挑战。这就是为什么公民,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官员,必须对宪法的字眼和精神,以及管理这国家机构的其他法律,有共同的理解。
马来君主制,这古老制度在我们议会民主制中的地位,是一种象征,代表著我们的主权、团结和历史;但也在国家的进程及治理中发挥著相关的作用。我们可注意到,类似的君主制和民主制度的组合,在其他国家获得良好的运作(根据经济学人公布的2015年民主指数,十大民主国家中,有七个依然保留君主制)。
在国内,个别州属也有传统的权威持续运作,这赋予身份认同以及提醒人们今日拥有的希望和梦想,是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
在苏丹莫哈末五世抵达吉隆坡两天前及后,森美兰州王族及贵族,就根据区域及风俗选出日叻务和柔河酋长。他们将根据数百年的传统,负起传统习俗的责任,这包括处理土地和家族事务,而根据森美兰州宪法,后者也是酋长之首,承担更大的责任。
我在Instagram上就分享了这过程的图片和视频,引发了年轻人对这传统的好奇,以及在现今社会的功用。如果我们能够在引发年轻人对这历史关注当儿,也提醒及启发他们对普世价值的关注,这些光荣的仪式,也可以指引我们走向繁荣的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