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皆知,大马是个实践君主立宪制,与议会民主制的国家。所谓君主立宪,是指君主的权能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议会民主则是现代代议民主制的一种形式,即人民经由定期的选举,选出或撤换代议士(民意代表)。理想上,这自应是个“选贤与能”的程序;只是,实际、理想与现实间多有相当的距离。
就大马来说,基本上,各政党皆认可现阶段的君主立宪制,联邦宪法与议会民主制等,也同意在这框架与大原则下展开竞争。这个共识,各方若能严格遵守,权力的和平转移自不成问题。本来,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民主的作用之一,便在于保证掌权者能和平地上台与下台。
就选贤与能的制度而言,大体上有四大类型:
一,相对多数选举制(Plurality Election),或也称为“简单多数胜出制”。这种制度通常与小选区制(也称为单一议员制)结合,某小选区内只要任何候选人票数最高,他就胜选,即便其票数不过半。也因此,这制度也称为“头马赢家通吃制”(First-past-the-post)。从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角度看,这制度显然不公,因也可能出现过半选票(如三角战中两位落选者的支持群众)完全没发生作用的后果。
“票票等值”原则牺牲
二,绝对多数制,也就是候选人必须得到超过50%的票,方可胜选的制度。若没人过半,就得展开第二轮再选,直到有人得到过半数票为止。法国、乌克兰等国,便实践这种可能出现多轮选举的制度,惟细节不尽相同。
三,比例代表制。这种制度颇流行于西北欧、印尼与南非等国,它基本上与大选区制(多议员选区制)并用,即从一个大选区内,选出多位议员,而议席的分配,即取决于各党得票比率,也就是,每个党获得多少百分比的票,便有多少议员(通常设有最低门槛(Threshold),如席次只在所有得票率至少5%的政党之间分享)。从“票票等值”的角度看,这是较公平的制度设计;惟若从效率的角度看,则可能不够理想(当然,这也非绝对的)。
实则,早在1953年,当时的马来亚便有考虑过要否采用这制度。后终因认为这制度可能会致成议会中政党林立,且不易通过较激进的改革议案,或出现不稳定联合政府考量等,而不采用这制度。今天,仍有一些学者等认为它更适当。
公器私用已成常态
同年,也有人提出按族选举,而非按区(地理)选举的提案,即以族群取代选区选出代议士的制度。后来,也因不少人认为这“族基选举制”有碍国民团结而作废。之后,马来亚便采取以地区而非族裔为单位的选举制与共同选民册,而非各族裔各自选若干代表的制度。
四,混合制。这是种把前三种制度混用的制度,目前,德国、日本、台湾、泰国等均采用这制度。它是种把公平(比例代表制)与效率加以综合运用的制度创新。早在1970年代初,“反对党先生”陈志勤医生便曾在国会中,提出采用这制度的提案,惜不被接纳。在实践中,各国的混合程度,相差也是颇大的。
陈志勤不仅提出了选举制的改革,也提出了改革国会上下两院的各种提案,惜终因势单力薄而被当作耳边风(见其政论集《无惧无私》(Without Fear or Favor,Star Publication))。进入21世纪后,随著社经发展与政治生态的变迁,呼吁改革选举制与国会的呼声也日趋响亮,干净选举联盟(Bersih)更发动了多轮的大规模示威。
实事求是地看,大马现阶段所实践的相对多数,头马赢家通吃制,确是有利国阵。此点最清楚地反映在得票率与得席次很不对称的结果中,如从1959至2007年,联盟国阵的得票率从未超过2/3,可却常在国会中拥有2/3以上的绝对优势,以至于常修宪强化其优势;2004年,国阵更以全国63.9%选票,赢得国会90.4%席次(198席)。这现象直到2008年才打破。
在1962年,执政党控制的国会,把选民最多与最少选区的人数差距,从不可超过15%,修改为不可超过50%;后来在1972年,甚至连这差距上限也去掉。这导致人多的大选区也只能选一名代表,人少的小选区也一样可以选出一名代表,显然有违“票票等值”的基本原则;外加上幽灵选民的作用,自然更不利于其挑战者或其他联盟。
选举本应是自由、公平与透明的,可大马的选举不公已成常态,如执政联盟公然公器私用,用公款、公共媒体与公家机关(所谓的“3M”),这三公为私人武器展开竞选,或从年头到年尾不断用公共媒体宣传,导致选举不再公平。至于何以通常会导致两大党或两个半党制的相对多数制,不会如英美等国一样产生两大党制,应与我国的族基而非意识形态基政党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