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是人权范围之内的事,相信一般人都知道,也承认,所以许多社会都会把宗教信仰自由列入国家宪法或重要法规之内。惟吊诡的是:在某些社会,部分宗教组织和社群却只承认“教外的人权”,即个人有自由选择并履行任何宗教信仰的权利;但却否定“教内的人权”,即个人在宗教之内无权自行选择如何信仰,包括无权脱离信仰。
当然,这种否定教内人权的现象,在不同社会和不同宗教之间有不同的表现,最极端的例子便是借政治建构如国家律法和行政机关阻止信徒“乖离”所谓“标准”的信仰轨道和方式。至于比较“温和”的例子,则是通过宗教组织和信众之集体压力谴责、批判或规劝信徒不可或不应“犯规”、“逾越”、“失足”、“失责”、“背弃”、“叛离”等。
最讽刺的是:某些宗教组织汲汲于致使非信徒“皈依”、“改宗”本教,视之为理所当然、无可置疑的关乎“人权”之事。但若有信徒要脱离本教,抑或初心、热忱已不再而疏于遵循教义和教条,这些组织却又百般不愿、不甘,极端的就会自居正义权威来对有关信徒指指点点,甚至强力干扰、阻挠,完全不把人权当回事。易言之,对其人而言,人权只能用于保障信仰本教,却不能保障疏远或脱离本教。如此“双标”,实属不知何为人权也!
直到今天,还有不少宗教人士抱有“叛教”观念,即不再信仰本教就是一种“叛变”,乃非常大的“罪”。虽不能否认一些宗教居于当初成立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确会把宗教与某种政治论述及族群认同捆绑一道,所以背离本教几乎等于背离政治阵营和立场,犹如“叛国”,所以是莫大的恶,严重的话甚至可以判以严刑——包括死刑。问题是人类社会非一成不变者,随著全球化和多元化加剧,若还死抱如此观念,只会制造更多悲剧。
质言之,或正由于受到顽固死守以上宗教保守观念的某些势力单位或民粹主义的影响,一些社会的掌权者的确刻意回避、折衷或淡化人权论述,不把其作为正规教育系统里的关键部分来教导民众,唯恐人们会质疑、挑战既定的宗教权威及秩序。于是乎,对于一般顺于、安于主流的“大众”而言,似乎没啥问题,但对于选择不跟从主流的“小众”来说,如此残缺或发育不良的人权意识和建制,就是一场血淋淋的灾难了。
正义不是看“人多势众”的,而是尊重和保障每个人不损害到他人之权利的权利。基于这世上宗教林立,每个正信宗教都有其合理合法的地位,加上各种世俗意识形态也有其道理和作用,人们不一定得信仰宗教。所以个人任何时候选择信仰或改变信仰,抑或干脆不信仰宗教,不仅是基本人权,明显也不算损害他人权利,因而没有人有权以宗教之名来对付之。总之,不论教外或教内,人权都是不可以被虚化、被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