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会必须保障个体的表达自由,此乃毋庸置疑。惟个体的表达自由可以达到什么尺度而不构成对他人的妨碍,乃至伤害,恐怕则难以厘清和划清,往往得视一时一地的社会条件而定。
如说一个异装癖者可否打扮成异性,自由自在地参与宗教活动、出入宗教场合?显然,当事者可从“又没伤害到任何人”的角度来捍卫自己的穿著和行动权利。但某些人却可能坚持其“异常”的行为已彰然“挑衅”、“玷污”了宗教,乃至“伤害”了一般宗教信徒的情感,或说立下“恶劣”榜样,恐怕会误导或怂恿年轻一辈有样学样。
所谓个体权利,著实不能建立在妨碍或侵害他人权利之上。换言之,个体权利的边界就是他人的权利。在上述个案,当事者可能觉得自己的表达方式和内容只关系自己,没明确证据可证明会对他人造成“妨碍”或“伤害”。然而反对者却坚持如此“行径”已经构成对他人,乃至“社会”的伤害,包括足以动摇保障社会稳定的规范或秩序——即集体的利益。
惟,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如何证明呢?难道说一群人跳出来对某个表达内容和方式表示感到“不愉快”、“恶心”、“担忧”、“愤怒”、“受辱”或“恐惧”,就是证明?
办好公民教育
若是如此,那一社会少数者的处境恐怕就不妙了,因往后他们的各种表达内容和方式,可能在某些多数者眼中,就是截然的“伤害”,可以被轻易针对、否定、取消掉。
同时,也不能否认会有一些纯心搞事者,会刻意编织和渲染各种“伤害”,以达到其卑劣的政治目的。如本国就常有一些种族主义和宗教主义分子,动辄指控少数群体的表达内容和方式“挑衅”、“侮辱”、“威胁”、“伤害”了其人的利益。具体例子包括坊间所谓的“十字架恐惧症”、“红灯笼恐惧症”、“马来文《圣经》恐惧症”、“异教徒恐惧症”等。
职是之故,所谓“伤害”,诚不能任由一方说是便是,还必须有尽可能理性、客观、中立的法律、行政、学术、教育等相关权威单位及时介入以表态,乃至仲裁才对。否则的话,一旦多数者被放纵成民粹化(甚至暴力化),社会中的个体和少数者恐怕就越来越难有表达的自由和空间了。
当然,其实最彻底的解决问题方法之一,就是办好公民教育,从小就培养国人对于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法治等基本观念的认知和信念。唯有对这些观念及价值掌握清楚、信念牢固了,人们才不会因无知而一再沦于民粹,乃至极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