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英国的脱欧公投引起不少人反思,尤其讶异、不解,乃至遗憾于英国广大民众的“民粹化”,认为如此民粹“滥用”民主,只会把国家带入绝境。坦白说,类似滥用,在一般西方国家还算轻微的了,若是非西方国家轻易举行公投的话,恐怕更会是灾难连连。
本国民间早前就有质疑华文教育者提议过:为选择单或多源流教育制度举行公投,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一直争论不休的教育课题。甭说,若这公投成功举行的话,华教很可能就会被“合法否定”掉。另外,当下若有支持伊斯兰教治国者推动为实行伊刑法举行公投,且得到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的话,那我国也很可能立马就“合法转型”为神权国了。
换言之,公投可不是轻易“玩得起”的高风险之事,西方国家如此,非西方国家恐怕更是如此。事实上,重视民主和人权的西方社会至少不会轻易拿或会危及公民基本人权的事来举行公投,如说生命权、教育权、文化权、信仰权、表达权等,所以会对处于“数人头劣势”的少数者较为公正和宽容,但非西方社会就很难说了。
侵犯宗教自由
比如说为实行宗教刑法举行公投,西方社会一般上可说绝无可能进行,因这已等于准备侵犯个别公民的宗教自由了,毕竟宗教是个人私领域内之事,不由得他人干涉——即便是通过看似民主的公投机制。但在民主和人权意识皆有待成熟(甚至日益倒退)的非西方社会,往往对基本人权无知、无感或无视,因而滥用公投等民主机制来限制、剥夺个体人权,或者边缘化、非法化少数群体,恐怕乃极有可能之事。
总之,民主的真谛并非“看谁人多势众”,而是保障个体的基本人权,所以有些事绝不能拿公投来解决的,否则往往就是集体对个体的暴虐。即使民间对某些人和事的看法非常一致,但若有违背宪法或普世伦理所赋予的人权的话,那就不应通过公投定夺。
如说坊间不少人对同性恋非常有偏见,若允许针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公投的话,那恐怕会导致同性恋者沦为截然的“异类”,甚至“罪犯”。
不管怎样,必须承认的是:何谓基本人权,也非绝对清楚,毕竟某些人从其自小接受的文化熏陶中,就不认为某些事是基本人权(如宗教自由、两性平等),因而对公投事项的范围或底线不一定与他人一样。
说到底,开放的思想、教育和言论风气及制度还是关键,否则的话,一社会要对人权建立共识,恐怕颇有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