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某些论者而言,某些人的身份认同和生活方式必须与某宗教紧密“结合”,似乎是“理所当然”、“不证自明”,甚至“天经地义”的事,因而要求社会必须“尊重”、“保障”、“应许”这些人的“文化权利”。
乃至,当这些人移居到另一个社会时,有关社会也应当授予这些人某种“特权”或“特殊待遇”,让其能够维持上述与宗教高度结合的“传统”。
叫人匪夷所思的是:还有部分论者认为若一社会“不尊重”这些人把身份认同和生活方式与宗教高度结合的“权益”,那这些人当中若有谁因“挫折感”而走向激进化、极端化,其中的罪责也要算在有关社会头上。
社会也需负责
换句话说,诚如青少年之行为脱序,一群体中的激进主义和极端主义多少也是“社会的错”,社会必须反省为何不能“包容”这些人的宗教情感或诉求,结果导致其“反社会”。
由此不禁令人联想到本国的华教,对于不少华人而言,华文和华语都是与其身份认同、生活方式紧密相连的一部分,对这部分的剥夺、克扣、刁难实际上都等于“不尊重”华社。
然而,这些年来虽经历了风风雨雨、惊涛骇浪,除了产生了一批“悲情”的“华教斗士”之外,实际上并不见华教激进主义或极端主义——最多只是内斗时的“暴力”相向。
令人好奇的是:若真有某些华教人士走向激进化、极端化的话,会有论者挺身替其责怪社会吗?
其实,诚如人类学中有所谓“浪漫化土著”的迷思,有关论者主观地认为某些人的身份认同和生活方式必定与某宗教紧密结合,恐怕也是一种“浪漫化”,与事实未必相符。
不容许宗教化
毕竟这些人当中,也不是每个都认为其个人身份和私生活必须与宗教紧密结合。论者“一刀切”地认定其人整体上必然或必须如何看待和奉持某种宗教。
如说一定要接受宗教教育、宗教法律、宗教习俗,乃至该如何穿著和饮食等,坦白说这已属认可、纵容践踏人权。
在个体主义流行,高度尊重人权的西方社会,虽然肯定多元文化主义,但并不容许个体“被文化”或“被宗教”。
所以就算某些人声称宗教是其群体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若是企图把这些宗教观念、信仰、规范等强加于个人,那就是违法,或至少违背伦理的。
一些论者不了解西方现代文明,动辄责问为何讲究人权、自由、民主等价值的西方社会不能容许特定群体实行其“宗教统领个人”的“文化权”,实在是“夏虫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