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2010年3月17日,有一批西马原住民去布城为本身权益示威和提交备忘录,间中有几位仁兄身著“传统服装”上阵——即大部分赤裸。那时没人跳出来指责这几位仁兄太“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他人”了。我想当时大家毕竟都比较明理,因文化传统本就多元,诚不该片面、狭隘地拿本身的尺度来衡量他人。更何况,原住民乃弱势者,同情还来不及,哪忍心苛责?
适当穿著是一种礼貌,乃至教养,所以一般学校总会有穿著规定,甚至干脆实行制服。人们希望通过制服来引导孩子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如说整洁、严谨、平等、合作、分享、分担、顺从、守规矩、负责任、群体认同等,诚可理解。尤其学校应当和外边社会保持一定的“隔离”,不能让现实世界种种“复杂”,乃至“残忍”的现象影响孩子们幼小的心灵,如说贪慕虚荣、奢侈浪费之风,以及其背后所隐显的,森冷的贫富差距。
不过,拿学校制服来推论其他公共场合,包括如商场等私人产业,也该有严格的穿著条规,恐怕不太恰当。毕竟,一来公共场合诚不能,也不该像学校那样继续“受保护”,二来于文化多元且快速变迁的社会,该以哪种文化标准来规定呢?如以上提到的原住民,若依其传统标准,连不著上衣都没问题,甭说短裙或短裤。至于华人,其实老久以前,儒教权威还在之际,普遍上是相当保守的,但儒教早就被打倒了,穿著的“礼仪”诚已松动许多。
也许,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可以设某种穿著“指南”,惟用意主要在于“提醒”、“规劝”,而非“指令”。尤其于政府部门,著实说,除非当事人的穿著或作风已对他人造成明确干扰,甚至伤害,否则其应享受同等服务的权利是大于其“外表问题”的,作为公仆者诚不该本末倒置。即使某些场合真有必要设穿著规定,但执行时也该考量当事人的特殊文化背景,而非无情地“一刀切”。如说原住民裸身,或南传佛教出家人露臂赤足,都该通融。
是以,若现今华人,或说非穆斯林群体,基本上对露肩、露膝盖已没那“避忌”了的话,诚该尊重其个人的穿著自由,就如非穆斯林也应当尊重穆斯林特定的穿著风格,包括不能要求其个人不戴头巾、不著长袍那样。质言之,如此能从彼此文化传统或背景先做同理考量,而非“这里我有权,我话事”的态度,方是“尊重自己、尊重别人”的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