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美兰州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在今年2月5日宣布,在获得州内最高统治者的允许后,将在来临的州议会上寻求通过,2003年(森美兰)伊斯兰宗教行政法案下新增条文,除非与配偶一同信奉伊教,否则欲改教者必须先解除婚约,接受法定宣誓才能信奉伊教。
此声明一出,也引起国内热烈讨论,其中国阵成员党的马华妇女组与民政党青年团也先后表态支持,五大宗教理事会也赞扬森州政府推出了“耳目一新且和平的做法”,并呼吁国内各州效仿;姑且不论此举是否为争取选票的“开明做法”,惟在执业律师与华裔穆斯林代表眼中,是值得鼓励且必须支持的。
对李素桦律师而言,尽管目前尚未看到森州政府推动此改革的完整法案与时间表,但无可否认,这的确是值得赞扬的改革,惟在我国民事法,1976年结婚与离婚修正法令中的第51条文(离婚者其中一方转为信奉伊教)中,规定改教者成为穆斯林的3个月后,改教者或其伴侣才能提出离婚,也是应该提出改革的关键。
可单方面申请离婚
“所有非穆斯林的结婚或离婚事宜,都隶属在1982年正式实行的1976年结婚与离婚修正法令管辖,此法令也正式为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奠基,不过此法令第51条文中有一漏洞,成为有心人士利用改信奉伊教,以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多了先决优势。”
她解释,我国离婚方式分两种,第一种是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共同提出离婚(第52条文),只需到法庭宣誓,宣布此婚姻已无法挽回,并不需特别提出理由;第二种是单方面提出离婚(第53条文),惟提出离婚者须证明,伴侣抵触法令明文规定的至少一个理由。
“第一是通奸、第二是不合理的行为举止,包括精神、言语或肢体上的暴力行为、烂赌欠下大笔债务等、第三是被伴侣不闻不问,遗弃两年以上、第四为分居两年以上,分居定义甚至包括‘同屋不同房’;只要其中一方可以举证,法庭即可以此批准离婚。”
她补充,但是此法令第51条文中(离婚者其中一方转为信奉伊教),强调离婚申请必须在改教者信奉伊教的3个月后才能提出,在此期间,许多改教者却趁机到伊斯兰法庭申请离婚与抢走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为孩子改教,其伴侣却因为不是穆斯林无法到法庭提出反对,只能眼睁睁看著改教的伴侣得逞。
应遵守民事法律免冲突
李素桦点出,在婚姻法,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所援引的法律完全不同,最终审判结果也不同,惟对身为非穆斯林的伴侣而言,根本无法出庭提出反对的限制,其实违反了“公平聆审”的原则。
“以孩子抚养权而言,民事法庭规定7岁以下的孩子必须归于妻子抚养,7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会视乎孩子的意愿,与父母两人能提供的生活素质而定;但是在伊斯兰法庭,伊斯兰法庭已经明文规定,孩子抚养权归于父亲。”
“在赡养费方面,民事法庭规定离婚后丈夫必须支付妻子赡养费,直到妻子改嫁或与他人同居、妻子或丈夫本人去世后才不必支付;但在伊斯兰法庭,丈夫只需支付首3个月的赡养费即可。”
她认为,既然两个法庭所援引的法律与做出判决的因素也不同,就应该回归当初非穆斯林夫妻在结婚时,遵守的民事法律,否则持续使用两套权限相同的法律系统,只会制造更多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询及反对必须先离婚再改教一派最常使用的理由,若非穆斯林伴侣坚持不离婚,导致改教者无法顺利信奉伊教,有损其穆斯林的权益时,李素桦强调这纯属误导性质的理由,因为改教者大可援引第53条文(伴侣出现不合理的行为举止)向法官单方面提出离婚。
“只要改教者可以证明其伴侣‘恶意阻止’他的改教意愿,法官也会宣判两人离婚,因此绝不存在有损穆斯林权益的说法。”
改教后再离婚 另一半无法反对
李素桦强调,当初第51条文给予的3个月期限,是本著好意让改教者在这期间说服伴侣一起改教,惟如今却被不负责任的有心人士滥用,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伴侣3个月后到民事法庭求助时,民事法庭也只能无奈摊手,因为伊斯兰法庭与民事法庭的权限相同,民事法庭无法推翻伊斯兰法庭的裁决。
她补充,联邦宪法规定我国非穆斯林到18岁以上拥有宗教自由,可自行选择自己的宗教,惟部分改教者却强行把孩子带到伊斯兰法庭为孩子改信奉伊教,即使孩子18岁成年后也无法再脱离伊教,违反了非穆斯林的基本权利,也剥夺了非穆斯林伴侣的话语权。
“我赞同森州政府要求改教者必须先离婚才信奉伊教的做法,各州政府也应该效仿;不过我希望中央政府可以直接修正1976年结婚与离婚修正法令中的第51条文,要求改教者必须先在民事法庭离婚、谈妥所有赡养费、财产所有权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她认为,既然当初双方以非穆斯林身份在该法令下缔结婚姻,就应该在该法令下和平分手,而不应跑到伊斯兰法庭单方面提出离婚,“欺负”非穆斯林伴侣无法到伊斯兰法庭提出反对,减少伊斯兰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法律冲突。
法律双轨制 加剧司法漏洞
前任伊党支持者大会堂主席符芳桥也赞同,近几年改教者离婚后引起孩子抚养权与财产分配问题,可透过森州政府的新增条文获得妥善解决,也避免进一步加剧我国伊斯兰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冲突”。
“为什么会有改教者与非穆斯林伴侣争抢孩子抚养权?就是因为前任首相敦马哈迪在1980年代,为呼应国内要求重视伊斯兰法令的呼声,把伊斯兰法庭的权限提升至与民事法庭一样高,埋下了如今我国出现‘法律双轨制’的祸根。”
他解释,根据我国的伊斯兰法律,穆斯林的财产不能转移给非穆斯林,因此改教者离婚或离开人世后,既然财产不能分给没有信奉伊教的非穆斯林,伊斯兰法庭就会把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判给穆斯林亲属或宗教局。
“这衍生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个别待遇是否公平的问题,因为两者如今受制于不同的法律制度,非穆斯林也不能挑战伊斯兰法庭的裁决,因此改教争议逐渐成为两条法律‘一个案件,各自表述’的矛盾。”
他强调,法律权限的模糊影响层面非常巨大,就连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也因身为穆斯林而受限于伊斯兰法庭的裁决,无法执行民事法庭的庭令;要知道,伊斯兰法庭其实没有掌控执法部门如警队的权力。
建议进修伊教课程
“现在伊斯兰法庭甚至开始‘进阶改革’,包括效仿国内民事法庭,推出上诉庭的概念;我必须强调,完善法律制度没有问题,不过在两大法律制度权限不明的情况下,这只会加剧司法地带模糊的问题。”
他补充,为了避免改信奉伊教成为有心人士获得特别权益的捷径,他建议在法定宣誓前,所有改教者必须先上课,透过3个月的时间学习伊斯兰教义,确保这些改教者是真心信奉,而不是一时兴起的三分钟热度。
“坦白说,部分改教者是被人唆摆或为了‘特定利益’而选择改教,特别是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中下阶层人民,因此我认为,为了过滤这些心怀鬼胎,并非真心信奉伊教的非穆斯林,可以强制要求改教者到宗教学校先进修3个月的伊斯兰教义课程,再透过专业的宗教司审核,决定是否批准改教。”
他指出,此措施在新加坡行之有年,由伊教非政府组织所推动,除了避免有人被误导,最终糊里糊涂的转为伊教徒,更可以避免一些不负责任的传教人士,利用宗教拉拢人心。
“我认为,这些企图利用宗教误导他人的传教士,其实完全不尊重本身信奉的教义;因此多一层过滤措施,其实也是对伊教的保护。”
极端主义抬头 改教争议难解决
询及抢夺孩子抚养权的改教者所占比例是否居多时,李素桦与符芳桥坦言不多,惟大多集中在较贫穷或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族群;符芳桥补充,随著国内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日渐抬头,也让这些争议更难解决。
他以数年前发生在马六甲的改教者财产争夺案为例,强调改教引起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惟过去双方都可以透过协商方式和平解决,如今却在许多极端主义人士的煽风点火下,变得难以控制,执政者难以解决。
“就我所知,数年前在马六甲也发生过一宗改教者遗产争议事件,当时宗教局指死者在生前改为信奉伊教,导致非穆斯林的母子被赶出家门,无家可归;最终在当时的马六甲首长出手协调下,死者家属成功拿回其家产。”
“遗憾的是,如今我国在极端主义分子的煽动与政府的无力管制下,逐渐进入‘宗教狂热’的氛围,大部分穆斯林或非穆斯林族群也不敢公开发言,才会导致许多改教争议无法妥善解决。”
他认为,大部分人民,无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都会支持森州政府欲增加的新条文,因为目前来看,这是唯一真正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他州属也应该表态支持甚至效仿调整,才能赢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