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造成伤害的理由上,某些人的自由是应当被限制的。当甲方指控乙方的某个行为会造成某种伤害,因而要求对乙方行使剥夺其部分自由的行动时,乙方自然有权反驳、抗辩,以捍卫其自由。如事件发展到法庭上,法庭理应客观、中立地审度双方立场、利害和相关理据以做出适当裁决。
由于问题的关键在于甲方要限制乙方的部分自由,所以甲方实际上要负上很大的“证据之责任”(burden of proof)来说明乙方的行为如何造成伤害,或者构成威胁,是以限制其部分自由是合情合理的。如果甲方无法举证证明乙方的行为真的会造成伤害或促化危急状态,那要求剥夺乙方之部分自由便属截然的侵权——亦即对乙方造成伤害。
惟若法庭避重就轻地不去追究甲方之“证据之责任”,反倒替其搜罗、摸索、推敲对乙方不利的“条文精神”、“情境”、“可能性”等,最终合理化了其剥夺乙方之部分自由的要求,就有点叫人无法接受。更离谱的是:法庭还主观为乙方“诊断”出它实际上没必要享受那“部分自由”,大可割舍之,然后双方就可“皆大欢喜”。感觉上,须负上最大“证据之责任”者,早已不是甲方,而是乙方——即乙方得说明为何其部分自由不该被剥夺!
简言之,甲方到此不必证明什么伤害的发生或迹象了,只要其主观认为“是”,就“是”,就有理由要求剥夺乙方的部分自由。乃至,依同样的逻辑,往后亦可剥夺丙方、丁方、戊方等的部分自由。当然,若硬要说发生于乙方的不一定会发生于其他方,不能“过度诠释”,当然也有道理;不过于一文明社会,光就乙方的个案就无法叫人忍受了。有哪个文明社会可以接受没有确凿的伤害证据,就判定某方必须妥协,甚至牺牲其部分权利的呢?
针对此案,同样叫人不解的是有评论者不但不检讨、谴责企图剥夺乙方部分自由的甲方,反倒忙著琐碎化、漂白化法庭判决,宣说其冲击力断不会蔓延太广,当权者必会理性遏制事态演变,不会典当国家利益云云。拜托,法庭判决根本不能等闲视之!就算当权者无意,也会有野心家、煽动家等可轻易借其来大举推进一些偏狭、蛮横、专制的议程!
社会如不立即对一些涉及侵蚀基本人权的个案施压纠正,仅一味和稀泥地打圆场、避风头、装聋作哑的话,将来必定会付出更可怕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