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踏领袖肖像有犯法吗?一时之间回答不出来。糟蹋肖象的行为,不管从形式或心态来看,总让人联想到民间逢惊蛰庙前“打小人”,只是被打的对象从小人变成了高官。
撇开迷信的成份,在糟蹋肖像的过程中,参与者不可能相信真的通过肖像伤害到当事人。肖像即使受到再凶狠的摧残,当事人并不会因此受到生理上影响,但总会在心理上感到不愉快。
而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将对政治人物的怒气发泄在肖像的作法,甚至可以追溯至秦桧的年代。到今天人们还吃著象征“油炸桧”的油条,岳王庙前还摆著秦桧夫妇的跪像。
不过我国最近这几年来,这类通过糟蹋肖像来羞辱政治人物的例子也实在太多,且糟蹋方法花样百出,撕毁肖像有之、焚毁有之、涂污有之、移花接木有之、将肖像制成面具有之、对著肖像尿尿有之、摆设灵堂有之,若非羞辱对象是国家一号人物,踩踏肖像的行径还未必会受到人们的注意。
而肖像遭羞辱的受害者,有执政党有反对党,有英雄有狗熊有青蛙,任何随口叫得出名字的政治人物,几乎都可能曾经遭羞辱过。且这类事件发生的频密程度,似乎又与相关政治人物的知名度成正比。
由于糟蹋肖像的活动太过普遍,所以当警方高调地公布“民主之诺”集会的照片,追查踩踏纳吉夫妇肖像的参与者时,难免一些人感到愕然:原来我们也有法律来管制人们踩踏领袖肖像的吗?
当某些人被对付,另一些人却安然无事,难免会被让质疑,是不是糟蹋所有肖像都犯法的,还是肖像的不可侵犯性,也会随著当事人的官阶而提升?
也不能责怪警方在处理这事情上双重标准,可能警方在之前的事件也有做事,只是静悄悄地做,没有大肆张扬。
那些以前参与糟蹋肖像的人士可能已经受到惩罚了,只是我们不知道。警方办案的高低调度,可能与受害者的官阶高低成正比,当首相及夫人成为受羞辱对象时,就比较高调去追查了。
糟蹋肖象的行为,可能确实触犯国内某些法律条文。但即使没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去管制,任何政党也不应该鼓励这类行为,毕竟这是不健康的政治文化。
从人权角度来看,对著肖像来糟蹋,也是一种对于人的不尊重。只是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总该一视同仁,不该让人们有一种“只需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印象。
说回“打小人”,国外一些地区,确实有人将“打小人”活动,当作政治抗争的手段,香港在过去2年来,都有人发动场面壮欢的“千人打小人”活动,对象更直指时任香港特首曾荫权与财政司长曾俊华。
有趣的是,“打小人”没有因为特首成了目标而被禁,香港民政事务局还初步将“打小人”列为6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
不过在当前的民主社会,通过“打小人”或踩踏政敌肖像难免有点阿Q精神,大选时的一张票,远比摧残肖像有用千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