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是马来西亚人吗?为什么?
假设1964年,我在柔佛出生,我的国籍就会是马来西亚。可是,我的父母突然不想在柔佛种黄梨了,抱著年幼的我移居新加坡卖鸡饭,那么,隔年8月9日,当新加坡被逐出联邦,宣布独立时,我的国籍就变成了新加坡。
要是当初我父母没有把我带到新加坡,或者那几位国家领袖没有协议马新分家,我就依然是马来西亚联邦的一分子。我必须受马来西亚政府的管制,服从马来西亚的法律。我出生是哪一国人并非我能决定的,这身份却影响我一辈子,直到我有机会选择移民。
国家的首要特征是领土的概念。领土是在历史中的特定时期,各种偶然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疆界。疆界的划分经常是战争的结果,有时是协议或谈判的结果。领土通常有一个权力中心管辖。国家权威即颁布与执行领土之法的能力,领土之法就是那些刚好待在这块土地上的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人就会受到惩罚。
因此,国家具有垄断的正当力量,通常一般人被禁止的行为,换作由国家来执行却是正当的。你若无执照,拿著一把枪在街上走,那是犯法的;你若是警察,国家授权让你这么做,那是执法活动。如果我把某个人关起来,那是非法禁锢,但国家把人拘禁起来却是合法的。
此外,国家也可在非常时期宣布非常措施,例如,一家人开车外出本来很平常,在为控制疫情而颁布行动管制令期间,这家人就会被罚。
既然国家不是自有永有的,仍拥有如此超然的权力,国家要如何说服人接受其正当性呢?最常见的理由就是国家保障人身安全与财产,提供社会基本生活需求。国家之所以存在,其经典假设是在“自然状态”(没有国家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彼此吞吃。众人唯有同意某种契约,将个人的自由转移给某位主权者,通过其统治来消弭野蛮的混战,创建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
臣服于国家权威
实际上,我们不知道这个契约是什么时候、由谁代表我们“签订”的,但为了不受惩罚,我们必须臣服于国家权威。我们一方面恐惧严刑峻法,一方面也恐惧他人对我们的潜在伤害,所以再怎么讨厌国家的法规限制,都依然相信国家权威是必要的。国民也享有国家赋予的一些权利,纵然如此,国家给人的感觉经常是压迫多于甜蜜,尤其是在缴税的时候。
除了为数不少的无国籍居民,人们一般不会在日常生活中想起国民身份。它不像其他身份(母亲、伴侣、教师)那样自然而然。自己是哪一国人,往往只有在“对外”的情况下才会变得清晰。每当我国运动员在国际舞台上大放异彩,许多人就觉得脸上有光,高呼自己是马来西亚人。有时,读到难民乘船准备登陆的消息,或看见一群移工搬迁到住家附近,人们的脑海里就会浮现本国人和他们之间的界限,甚至指责这些“外人”在这里(将要)作出的恶行。
然而,单凭人们对于“自然状态”和法律刑罚的恐惧来说服人们接受国家权威,以及战胜或仇视外国人的情绪来勾起人们对国民身份的感觉,这些并不足以维系国家的概念。若要使人更加认同国家,需要有一些能够产生爱情的“正能量”。于是,“民族”的概念派上用场了。英文nationality既可表示国籍,又可表示民族。民族国家(nation-state)就是一种充满悖论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