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组织柔南黄色行动小组原订于3月30日放映纪录片《幸彤在监狱》,该活动却因为内政部和警察上门阻止而夭折。官员将负责人李成钢带走,以影片未经电检局审查为由进行调查。不过,同样的影片早前已经在吉隆坡和怡保顺利放映,而本地也时常有团体举办各类影片放映会,虽然不一定先把影片送交电检,但内政部也不是每次都采取行动 。尽管如此,还是有些例子可供参考。
多年前网络尚未发达的时候,曾有文艺电影俱乐部放映一些无缘在本地上映的外国影片,多数是不合主流市场口味而不受院线青睐的影片,让文艺爱好者有机会欣赏并互相交流。 这些放映会向来风平浪静,直到有一次放映一部意大利知名影片,某位观众因为看到裸露镜头而发怒,事后写投诉信在报章上发表。此事引起国家电影发展局的注意,但当局并没有太大动作,只是劝告主办单位让电检局审查过影片才可放映。
本地“自由电影节”(Freedom Film Fest)曾于2014年放映以新加坡的流亡者为主题的《星国恋》(To Singapore, with love)。 这部纪录片访问一群于1960年代到1980年代间逃离新加坡的社运分子、学生领袖和共产主义者。这场放映会在新山成功举行且反应热烈,数百位新加坡人因为新加坡禁止播放该影片而涌入新山观影。可是,原定隔月在关丹的场次遇挫:因为内政部官员三次“拜访”放映会场地的业主,甚至警告吊销其营业执照,主办单位Pusat Komas被迫取消该影片的放映。
在这起事件发生前一年,Pusat Komas也因为放映《无战火地带:斯里兰卡之杀戮战场》(No Fire Zone: The Killing Fields of Sri Lanka)而面对斯里兰卡大使馆的抗议。纪录片讲述斯里兰卡长达26年导致数万人民死亡的内战,片中各种草率处决、酷刑、性侵等罪行的记录皆质疑政府在大屠杀中扮演的角色和应负起的责任。放映会主办单位协调员Lena Hendry被指控抵触《影片审查法令》第6 (1) 条,即在没有电检局许可下放映影片,被判处监禁一年或以罚款一万令吉取代。
《影片审查法令》第6 (1) 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拥有或使其拥有或发行、展示、分发,展示、制造、制作、销售或出租任何未经电检局批准之影片或影片宣传资料。这里的“影片”定义包括下列物品的原件和复件:(1)电影片(cinematograph film)及(2)能够作为动画的视觉图像序列(不论是否有声)之录影带、磁盘、雷射碟、硬 碟等录制品。 至于“影片宣传品”,则是指意在宣传一部影片的图像、照片、海报、传单、报纸广告及其他形式的广告等资料。 [注1]
当局援引同样法令以阻止《幸彤在监狱》在新山的放映会,并调查活动负责人李成钢,字面上可能适用,但实际上在各种影像铺天盖地、人手一机的数位时代,该法令其实已不合时宜,而且可轻易作为限制媒体自由的工具。
更何况,即使通过了电检局的审查,也不代表拿到了护身符。《新村》(2013) 本来已获准上映,但随著预告片在社群媒体上引起舆论(众人还没看过影片就能够断定它美化共产主义和扭曲五一三事件),时任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介入,该片最终被禁映。
另一方面,尽管网络平台的影片在电检局管辖范围以外,《Mentega Terbang》(2021) 在播放两年后引发轩然大波,被迫下架,而且遭内政部列为禁片,通讯部长法米更质疑前朝国盟政府没有对付该片(他好像忘了自己现在的盟友也是前朝政府的一分子)。随后,电影监制和导演不仅被控告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感受,还收到死亡恐吓,车子遭泼漆。
打压工具
由此可见,内政部只是选择性处理影片放映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人举报,以及有无政治或舆论压力。上述例子显示,最容易成为攻击目标的都是被猜测动摇政权合法性或被怀疑有违特定意识形态的影片。因此,不管影片到底有没有经过电检局审查,是不是在电检局管辖范围以内,都有可能因为得罪特定势力或排他主义而被禁映。如今网络公审和私刑泛滥,芝麻绿豆的小事或一句无心的话都有可能招致谩骂甚至人身威胁,我们更需要检讨现行体制是否轻易受群众叫嚣所摆布,避免它成为打压的工具。
《幸彤在监狱》新山放映会的检举者身分不详,我们不确定是谁或哪个单位的神经被挑动了,但该放映会没有伤害特定团体的感受或危害社会秩序之意图。本片讲述香港人权律师兼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宣传及呼吁他人参与六四集会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入狱的故事。经历过“烈火莫熄”和净选盟集会的马来西亚人应该会有共鸣。放映会主办方柔南黄色行动小组早期协助召集民众上街,反对选举弊端和贪污腐败,在大型集会热潮消退后,仍陆续推动人权活动和公民教育,因为改革总是进行式。马来西亚人民有真正的投票权,也已经告别一党独大的政治,从这些方面看来是比香港幸运,但有形无形的社会控制仍弥漫在空气中。
昌明政府已经向我们展示空前的审查风潮(杨启贤:昌明大马下的一禁再禁),现在又出动13位执法人员对付一个影片放映会,未免太浪费公职人员的才干。即使本文提到的例子可能反映出其他国家的不自由,马来西亚不见得就要附和或模仿他们,况且邻国印尼已经示范远比我们进步的电影文化和创作思维(林奕慧:印尼新电影:克服威权 遗绪)。面对蛮横霸道的世界,打开思考其中一个方法是争取看电影的自由。
[注1] 本文引述的《影片审查法令》要点摘自庄迪澎(2014)《浅谈媒体法规(六):禁播敏感题材• 删剪不雅镜头《2002年影片审查法令》〉,参《马来西亚 媒体识读资源网》 https://mediamalaysia.net/archives/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