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为独立委员会(IPCC)法案》将在本期国会提呈二读。这法案旨在取代前朝希盟政府两年前提呈的《警察投诉与行为不检独立委员会(IPCMC)法案》。两个委员会的英文标题缩写仅有一字母之差,但如今的IPCC却完全偏离原先设立IPCMC的宗旨。
16年前,皇家委员会为加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运作与管理而提议成立IPCMC,处理警察失当行为的投诉以及进行独立调查,以便提升警察的廉正操守。希盟执政后首次提出的IPCMC没有赋予委员会足够的权力和独立性,在公民团体批评之后修改,原拟于2019年10月二读却因面临反弹而展延,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加以改善。不久,希盟就发生派系斗争丢了政权,该法案因此未能落实。
国盟政府不理法案特委会早前聆听各方意见与综合探究的成果,于2020年8月另外提出了据称是更为细致的IPCC。该法案乍看之下跟IPCMC有些相似,实际上却增加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严重缩小了委员会的调查范围与权限。尽管数月前依斯迈沙比里取代慕尤丁担任首相,现在由巫统主导的政府仍延续国盟提出的IPCC法案。
IPCC美其名曰针对警察的失当行为——包括违反法律、不公正或动机不当的行为等进行调查,但警察法令第96条文和97条文却得以豁免。这些条文属于《总警长常规指令》的涵盖范围,其中包括了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的规定。然而,过去已多次发生有争议的警察枪杀事件,即警察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击毙疑犯甚至无辜者,后来却不了了之。有鉴于警察已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惯习,相关问题却被排除在IPCC处理范围之外,将来类似事件恐怕有增无减。
在调查过程中,证人可基于妨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理由而拒绝透露或交出有关资料,但所谓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是没有明确定义的,这意味著调查所需的证据可轻易地隐瞒起来。再者,IPCC委员如果要前往警局或扣留所,必须事先通知部门主管。换言之,他们不能进行“突击检查”,而且有关当局有可能会在收到通知时拒绝批准IPCC委员到访。
IPCC缺陷
IPCC在调查警察行为失当的过程中没有搜查与扣押的权力,导致其调查缺乏实际意义,也难达到真正的效果。此外,IPCC没有提供公听会,使委员无法透明与完整地审视个案,也对于受害者及其家人不公平。这两方面跟希盟所提议的IPCMC雷同,因此是它们共同的缺陷。
相比之下,现有的执法机构廉正委员会(EAIC)反而有搜查与扣押以及举行公听会的权力。
就算IPCC在重重束缚之下成功完成调查,他们排除万难的结果也只是向特定机构如警察部队委员会或反贪污委员会提出建议,IPCC本身没有对于渎职警员采取纪律行动的权限。调查成立却不具约束力,最终结果取决于收到建议的机构是否适当地执行惩罚,IPCC显然形同虚设。这正好也是目前EAIC的要害。
希盟所提议的IPCMC优势在于有权成立纪律委员会采取行动,唯轻微案件交由警方处理。警员或退休警员也不可担任IPCMC委员,因此它可说是名副其实的“独立”委员会。可是,眼下的IPCC法案却允许委员会由警员或退休警员组成,此举乃是大开“旋转门”,构成明显的利益冲突,使委员会无法保持中立及防止弊端发生。
由此可见,如今政府所推行的IPCC法案违背了16年前皇家委员会的IPCMC建议方针,也跟前朝希盟的IPCMC大相迳庭,更糟糕的是比现有的EAIC更为软弱无能,非但无助于塑造廉洁公正的警队,还可能助长警队既有的纪律问题,并且进一步削弱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即使有再多警察以公正执法、维护治安为己任,IPCC法案所打开的缺口终究使人民更倾向质疑当局徇私舞弊,偏袒枉法警员。
推动执法机关整肃与改革
虽然希盟的IPCMC有其弱点,总体而言仍不失为一项更为进步的重要改革。诡异的是,国盟政府所推出的IPCC即将二读,希盟领袖对此却出奇地安静,只有人权组织声嘶力竭在抗议这项法案。尽管原先的IPCMC因为政变而夭折了,但希盟议员并没有变成木偶或幽魂,他们依然是民选的立法者。如果希盟连自己提倡的改革都没有勇气捍卫,在关键时刻龟缩,他们如何能够重振旗鼓,在下届大选以改革之名再次要求人民的委托?
希盟议员勿要忘了,当初许多人是因为对政府贪污腐败积怨已久,在前仆后继的改革呼声下将他们送进国会,从而促成“改朝换代”的历史。警察滥权是多年来公民关注的重大问题,缺乏健全机制监督的警队使许多人深受其害。警察行为失当最严重的后果就是人们“未审先死”,尤其是恶名昭彰的扣留所命案。
希盟领袖现在应该做的,不是浪费时间和精力跟马哈迪打口水仗,或在脸书上与纳吉大战三百回合,而是集结所有力量否决IPCC,重新推动执法机关的整肃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