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人常会宣称或甚至“澄清”自己虽信仰某教,但本质上还是认同某族人或某族文化,似乎唯恐自己的认同纯度或方向会被同族质疑、挑战。实际上,族群认同原本就是个相当“流动”、“可塑”、“组合”的东西,没有人可以单方面强制规定特定族群就必须具备哪些“官方”内涵,否则就属“异类”。惟当然,有政治强硬干涉文化自然演变的地方则得另当别论。
职是之故,许多族群在千百年的历史演进中,集体认同的内涵经常因内外因素的影响而改变,一点都不稀罕。如说伊朗人普遍信仰什叶派伊斯兰教,然千多年以前,其祖先波斯人主要还是以琐罗亚德斯教为主,伊斯兰教则属南方阿拉伯异族的信仰。虽说今天的伊朗社会大体上还是个具本身特色的族裔乃至文明群体,但因伊斯兰教的关系,不免与阿拉伯人有了相当程度的认同共性。
另外,部分论者,包括本人,基于自由主义立场,也倾向主张认同应是个“主观”且关乎个人“主权”的东西,只要某人认定自己是某族的一份子,就算对有关族群的主流文化不怎么熟悉,乃至不怎么欣赏,但还是有权做如此选择,他人著实无权横加阻挠。这就如某些自认华人者实际上不谙华文华语,平时也不怎么参与华人社区和传统文化活动,但只要其认定自己是华人,那就可以是华人。尤其到了讲究人权的现代,自由认同更是许多文明社会的共识了。
是以,具言之,现代个人理应不用顾忌本身信仰什么宗教而担心不被“承认”为某族群的一份子,毕竟道义上没有他人(甚至国家)有权阻止本身的认同主权和所选择的认同内涵。虽说于一些社会,甚至连政府机构都喜欢借宗教信仰来区分族类,似乎唯恐人民会不分信仰地团结起来,但这毕竟是违背现代理念和趋势之举,迟早会被唾弃。
当然,某些人可能会在认同尝试中遭遇一些族人的消极回应,甚至否定,但这还是不能取消了个人合理合法的认同主权。
无论如何,个人的主观和主权,当然也不能否定了他人尝试建构具特性的“族群文化”的努力,只要有关努力是和平进行的,均可属“个人自由”。是以,比如某些华人力主华人应通晓华文华语,乃至应学习儒家经典(所谓“国粹”),并为此而积极宣教,其实也没毛病,诚不该轻易即被渲染、指控为“沙文主义”。沙文主义必须是动用蛮力逼迫才能坐实,如某些社会发生的借用国家暴力推行的单元文化灌输或宗教信仰限制。
总之,宗教信仰不该成为个人族群认同选择和建构的“障碍”或“包袱”。惟自然,宗教建制本身也应当给予个人的认同主权更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别基于狭隘知见及议程而沦于沙文主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