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作为民主社会一项重要权利,是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政治权利。在到底应否管制言论自由的辩论中,最为经典的一套论述,来自弥尔(John Stuart Mill)这位十九世纪的哲学家,他在《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中提到,思想和言论自由作为人类幸福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应该尽可能采取开放的态度。让社会去争论,让舆论去辩驳,真理往往就躲藏在这些正反言论的冲突里,借由此举,人类社会才能更加进步。
基于不应该限制任何言论的人权立场,对于那些胡言乱语的人身攻击和谩骂是否就任其恣意蔓延?事实上,弥尔主张思想言论自由的保障是非常大的,唯有这些言论有极大可能会直接促成一些“会造成伤害的行为”时,才有限制的必要。换句话说,由于思想永远不会伤害他人,因此,随心所欲不受法律和道德控制的思想,在个人发言的权力上是“绝对的”。
真理驱逐谎言
弥尔还申明,他的原则只适用于有能力做到自然进步(spontaneous progress)的个人,一个不曾有丝毫自我改善表现的人,不配给与自由的权力,即使他们的行为对人无伤害,为了这个理由,自由原则不适用于“儿童”、“未达法定年龄的成年男女”、“需要旁人照顾的低智商儿”、“未达法定年龄的成年男女”、或“落后地区的野蛮人”。
让每个人都能畅所欲言,才更显重要。弥尔亦认为,真理驱逐谎言,自由讨论是必需的,以防止被“既定意见的沈睡”(the deeps lumber of a decided opinion)所制服;讨论能带动起真相,从思考错误的意见重新确认真实的观点和正确的言论,因此,无论自由表达对或错的意见,都不应该害怕;真理不是恒定或固定的,而会随时间转变。
另外,根据艾伦·德肖维茨(Alan Dershowitz),美国当代最成功的辩护律师《最好的辩护》(The Best Defense)一书中解释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有三点理由,我觉得说得非常好,或可当成思考上述论述的借鉴?
首先,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The system of justice is only as good as it is toward the worst person)。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试想,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可耻的人、或至少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了受辩护的权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
两方言论斗争
其次,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政府就一定代表正义,好像只要政府胜诉,就等于实现了正义。可是,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对被告的定罪中,政府都使用了非法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来获取证据。
最后,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允许有不同的声音。用好的言论同坏的言论做斗争,而不是限制那些言论。(fight bad speech with good speech,but do not limit speech)
把他的三个理由稍作改变,换成我认为无论是何等坏言论,都应该让它们有发声管道的三个理由:
一、错误言论不一定是错的,很可能只是我们的偏见。历史一再证明,真理最初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不让这些人说出他们的观点,可能到今天我们依然相信地球是宇宙的中心、依然认为黑人在美国社会饱受各种歧视是应该的,或者认为,女性不应该拥有平等参与选举投票以及担任候选人的政治权利。
二、必须保证任何人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试想像,你在法庭上被法官裁决禁止发言,只有对手才有资格说话,难道你不会觉得你被不公平对待吗?你不会立即做出抗议吗?如果我们的制度是,犯错的人、可耻的人、没有权利的人、甚至是贫穷的人都被禁止发表意见,那将是什么样的情景?
三、禁止错误的言论并不会让正确的言论变得更正确。如果一个人的观点是正确的,你有什么可怕的?狂热的群众、手握权力的高官、甚至,就算一个人拥有很多支持者的吹捧,都不会让一个错误的观点变得比较正确。真理总归是真理,荒谬的言论总归只会是荒谬的言论。宣传正确言论的方式,并不需要靠禁止错误的言论达成,更有效的做法反而是使用正确的言论驳倒对方。
纠正错误言论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坚持某些错误意见而口出狂言的人,或许其他人无法借由澄清事实来改变他,但在自由的言论场域中,他会渐渐知道:因其自身错误的言论而导致其他人频频对其提出反对意见或予以纠正。
当人人都可以说话,错误的言论就会被纠正。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秉持错误言论或意见的人,才有可能改变。如果只是因为看不惯就要压制,这些都只不过是为一己之私,因为不合乎自己的偏好就要他人闭嘴,这不仅仅导致多数霸凌少数,更会导致对个人个性发展、真理寻求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