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会均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多元种族宗教社会;因为,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更多的社会分化与利益的多元化。若不能处理好这些涉及经济增长,公平分配、民族与宗教平等及稳定与发展的冲突;其结果将是,既无相对的稳定,也无可持续的发展。
中国学者黄云静等,在《发展与稳定:反思东南亚国家现代化》一书里(2011),有一章专论大马处理稳定与发展关系的手法,文中运用了当代社会学科的前沿理论解剖大马的处理方式。
作者认为,大马是采用刚柔并济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机制性)手法,来处理这个难题。所谓强制性手段,顾名思义,是用严刑峻法如《紧急状态法令》、《内安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大专法令》、《出版与印刷法令》、《煽动法令》或最近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等,来管制异议份子。只是,除了这些严刑峻法外,《联邦宪法》中的不少条款与公共政策如新经济政策,也是巩固强制性稳定的法律与非法律手段。
高压难保政权
我国联邦宪法中,一些有关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内容,是具有强制性的;其中有关马来人特殊地位、伊斯兰为联邦的宗教、非马来人的公民地位、统治者的地位等,属于敏感课题,连议员也不能在议会中辩论。同理,新经济政策也具有强制性性质,是用行政手段,来管制族际关系,特别是有关重组社会结构的部份。
有论者认为,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这些强制性稳定的机制,有其阶段性的作用,惟它应该是权宜之计,而非长治久安之计。伸言之,长远来看,还要靠非强制性手段,来实现稳定与发展,而这两者,又具有互补性作用,情况就如增长与分配一样。有相对的稳定,才有发展可言,而一定程度的发展,又为稳定提供基础。毕竟,这是个信息化与盛行比较的时代,一国若没能搞好发展,仅靠强制性高压也难以保住政权,如最近缅甸的例子。实则,中东的乱局之所以如此持久,缺乏稳定与发展是重要的因素。若不能实现稳定与发展,中东将难有宁日。
既然强制性稳定只能是一时之计,而非长治久安之策,那就得提高非强制性(机制性)稳定的作用,以机制性稳定为主,而非强制为主。在大马,非强制性稳定机制包括,一定程度的公民自由;议会选举;精英协作以及政治文化。
根本自由受约束
按照我国联邦宪法5-13条款,我国公民享有一些“根本自由”,其中包括表达的自由,如言论、集会与结社的自由。只是,由于我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948-1960年处于紧急状态下),这些根本自由也受到一定的约束,如不能破坏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与公共道德等。若违反这三项,国家便可介入中止这些根本自由。这里就涉及了什么才是构成威胁公共安全、卫生与道德的争议。
另外,宪法第149条款,也允许政府立法限制“颠覆行动”,第150条款更有关宣布紧急状态,可中止议会。这些限制性条款依然没有修改。因此,如何适度地让人民享有表达自由,以便政府能及时回应民情民心民意,便是个应与时调整,合理放宽的智慧。
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社会不满或冲突,也有依强度、中强度与高强度之分,更有暴力与非暴力之分。非暴力的表达不满,是具有正当的渲泄作用的,不加以合理疏导,而一昧压制,只会带来适得其反的后果。实则,连中国与越南,也已适度地放宽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就议会选举制言,它除了可以让执政者看到民意之向背,也可借由选举,使执政者得到执政的正当性地位,可谓一举两得。只是,在大马,执政者常会用各种手段保障其执政地位,以便让选举具有民主的形式,而又不会危及到其政权。此点,最清楚地反映在选举制度与选区划分上。因此,如何使选举更自由与公平,让各政党或联盟可公平地自由竞争,已成了重大争议。
另一个大马特色的手法则是上层的精英协作与讨价还价,这一点与“精英民主论”倒有类似之处。精英民主理论认为,人民通常是短视近利的,缺乏大局观与长远观。因此,不宜使政治太过大众化;否则,执政者或其挑战者,就会走讨好民意而非求好的民众(粹)主义路线。
在多元社会,上层的精英协作,理论上可以减低政治过度大众化与情绪化的作用。只是,在实践中,又未必如此。如大马一向标榜权力分享,可实际上又是搞独霸,以致精英协调变得有形无神,反而得靠形势而非协作,来迫使政府做出政策调整。
如1980年代后期,开始放宽新经济政策的严厉性,主因恐非出于精英协作,而是为形势所逼,如在1985-86年这期间,公共债务占了生产总值(GDP)的100%!同理,1990年代做一些小开放,主因也是形势使然,而非源自协作(这是笔者个人的判断,而非作者之言)。
此外,大马的国家原则,或大马国族(Bangsa Malaysia)的理念,也是种非强制性稳定的要件。多元族群国,需要公民具有至少双重的认同,即原初的族裔认同与超族裔的公民性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