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学者把新马两国,定位为选举型威权体制国(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所谓威权体制,是指一种允许一定程度的政治多元性的半民主国家,如美国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便认为,这两国在政治自由与新闻自由上是部份自由的国家(以2012,大马的新闻自由排名为144)。其中,大马又因发展停滞,而引发不满与躁动。
一国会产生威权体制,通常有其历史、文化、社会结构、政治与经济的动因。以经济因素为例,通常是为了加速经济增长与工业化,而威权性地把资源导入可欲的经济部门,与此同时,也限制工会的活动,使工会不会扰乱其发展大计。其结果,通常会导致政客、军人、官僚等专断独行的行政权独大现象,是所谓的行政权独大国。
就大马来说,威权体制的产生,也与马来中心主义息息相关,即以马来人保护者(Protecters)自居的马来精英层,借用护卫马来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的大义名份,来自上而下地制定与实施各类不民主的政策。其结果,自然会产生许多假公济私、监守自盗的腐败与滥权行为。
为了巩固这些假公济私的精英集团的支持基础,这些精英也在选举上大做手脚,以不民主、不公平的手段来保证其胜算,如选区划分不公、票票不等值、公器私用等。应该说,这些不光彩的手段与行径,确也延续了这个威权集团的寿命!只是,由于权力最后必导致腐败与滥权,它终于引发了广泛的民意反弹。可以说,这就是产生净选盟抗议的结构性因素。也使民众意识到,不论是居于什么理由,失去制衡的权力终究会腐化。
人民应敢怒敢言
伸而言之,不论是什么政党或政党联盟执政,由于政党的最终目标是取得政权,且取得政权后,会不想得而复失,就会用尽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法来“缉权”,如政官商狼狈为奸。比方说,在2000年,台湾的陈水扁便是靠消除黑金、反腐、清流共治、族群主义等口号胜选,可最终本身也陷入黑金政治,而搞得身败名裂。实则,为了避免被揭弊,被揭穿腐败,这些政客更会不惜一切手段来保权保位,进而破坏民主的精神与程序。显见,单只靠政党轮替本身,并不足以保证廉能,而需要更广泛的对权力的控制与公共监督,如“以权制权”的三权分立,媒体自由、公民社会动员,公民不能忍受腐败,坚拒姑息养奸的政治文化等。
约言之,公民社会也得敢怒敢言,勇于主持正义,而不宜全靠制度上的以权制权,或政党间的相互制衡与政党轮替。实则,政府与政党本身也有其特殊利益考虑,而不常是把公共权益放在第一位的。有道是,有什么样的国民,便有什么样的社会与国家,一国的公民若把腐败文化(Budaya Rasuah)视为可接受的生活的一部份,姑息养奸就会滋生。同理,一国国民若不敢生气,或敢怒不敢言,也无济于事。就现阶段的大马言,由于公民社会组织如律师公会、人民之声(Suaram)、大马民权运动、伊斯兰姐妹、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净选盟等的长期努力,公民社会终于有力地动了起来,其后果,应会加速大马的民主化进程,也会提升公民监督公共权力的认识与意识,只要能再接再厉,大马的明天自会更好,也更有可能把大马从一个“以法治国”(Rule by law),如同内安法、限制居留法、危险药物法、大马院校法、出版与印刷法等恶法来巩固政权的威权国,转向“依法治国”(Rule of law),依法
行政、依法办事的有良法可依,有良章可循的宪(限制不当公共权利)政民主国。
众皆知,所谓民主,应是民有、民治、民享(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的人民当家作主,而非你民我(政府)主的专断独行的威权国家。尽管,由于技术性等因素,人民不易真正直接行使政权,民意也不一定总是对的,可却可透过有效的媒体自由,透明政务、协商等有效监督政府,使其成为服务型而非威权型政府。也就是,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不应是无条件的命令─服从,而应是“服务提供者─受益人”的关系模式,要让政府成为能实践其诺的政府,也应使其权责对等,而非权大于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