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主状况与60年前立国初期分别不大,但时代已经变迁,许多条文及规定,已明显不符合时代要求:为了民主之改革与进程,个人建议国会议员,通过国会修法作出下述之改变。
1.立法把选民的年龄,下降至18岁,意味只要达18岁,就有投票之宪法权利。2.立公投法令,让重大议题通过公投决定。3.修改法令,让首相与州首长由全体国民直接选出,不能再由一小区之选民(数千人)选出,以符合真正全民首相之实质民主意义。4.明文规定首相与州首长之任期,最多只能连任两届,即不能连任超过十年,以促进新陈代谢。
5.修改选举法令,一人不能同时竞选国席与州席,让更多机会给后进与贤能之士。6.修正法令,中途跳槽或离党者,其议席自动立即失效,必须立即补选。7.修改法令,使全国各区之选民总数,其差额不能超过10%。(目前差额可达十倍)。甚至应订立比例代表制之选举法令,由总选票决定所得议席。
8.全国警察总长、总检察长、首席大法官、首席秘书等国家重大官职之委任,应由独特成立的遴选委员会推选(其成员由国会推选),再由国家元首任命,不必劳烦首相任命,减轻首相之繁重任务,增加任命之透明度与公正,确实贯彻三权分立之民主实质精神,那就是行政首长(即首相)不能干预与插手司法与立法之操作;司法可以检举行政之失误与滥权舞弊,立法也可改善司法与行政之不当与差错。各司各职、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真正民主、公正、和谐、公平之社会与国度才较易出现。
上述数项建议,是大马成立60年来之重大与必须之维宪护法行动。作为立法大员的国会议员,是职无旁贷,都应给予慎重之关注,并立即采取行动,即大马之国际形象与民生福祉将大大提升与改善。那各位也将名留青史,永远被全体人民怀念与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