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句出自《荀子》的名句,最初是形容统治者如船,老百姓如水,水既能让船安稳地航行,也能将船推翻吞没,沉于水中。
实际上,事物用之得当则有利,反之必有弊害。科技亦然。尤其是当社交媒体和社交平台成了我们获得资讯的重要管道,在我们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同时,若欠缺媒体素养就会出现崩坏的缺口。
日前在北海斗母宫九皇大帝护驾巡境游行期间,因一名青年在游行现场不停催摩哆油门制造噪音挑衅,而遭人围殴。后来,据威北警区主任莫哈末阿斯里的文告,事发后共逮捕了年龄介于16岁至24岁的24名男子,当中一人有2项犯罪记录。
尽管传统媒体的新闻所见,并没发布24名被捕男子的照片和个人资料,但社交平台却出现了以B1至B24标记的24名嫌犯照片,并注明查案官的名字、案件编号与触犯条例(刑事法典第147条文制造骚乱)等简单内容。
我不确认这些资料的源头,也不懂是何处/谁将之流出,但却在一些地方性群组内广为流传。后来,有位媒体好友私讯我,提醒嫌犯中有未成年者,我才搜寻有关新闻确认。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15(1)及第15(2)条文,其实已明文规定:无论对方是嫌犯、涉案者或受害者,媒体均不得在审讯前、审讯期间或审讯后,发布18岁以下未成年者的名字、地址、学校、照片或者任何可让其他人士确认其身份的资料。
违反儿童法令
如果你有印象的话,今年4月初旬发生一对年轻男女“车震”而被捕的案件,由于女事主仅17岁属未成年,所以任何发布或转发者,其实亦同样的触犯了儿童法令。
更糟糕的是,当时警方将女事主上手铐带往法庭的照片,同样无视于儿童法令对未成年者的保障。据有关法令,警方其实需安排另一条通道予未成年违法者上庭。当然,当时也有争议指该案应带往少年法庭,而儿童法令确实已阐述儿童法庭权限和作用(包括不得审理死刑案件)。
一旦违反儿童法令第15(1)和第15(2)条文,即发布未成年的嫌犯、涉案者或受害者的相关资料,最高可被判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五年,或两者兼施。
惟,有关儿童法令的第15条文所阐述的规定,是针对媒体报道和广播的限制。既然这是一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年代,政府应认真考虑修改有关条例。尽管警方亦可用多媒体法令等其他法令检控,但儿童法令顾名思义就是捍卫和保障未成年者的权益。
作为公众的我们,在善用社媒平台的同时,也应提升个人的自媒体素养。为何就算对方是嫌犯或涉案者,但仍然受儿童法令所保障呢?因为未成年者还年轻,来日方长,希望能给曾经年少无知或年少轻狂者迷途知返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