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发生事故了,父母和监护人到底该不该负上法律责任呢?
少年夜骑遇车祸案在推事庭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后,日前新山高庭推翻推事庭判决,宣判其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并不批准她暂缓执行刑罚申请。所幸上诉庭三司于4月18日一致批准沈氏的上诉准令及暂缓令的申请,上诉庭允许她以1万令吉保释金及1名担保人的条件,保外候审。
沈可婷是被控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骑蚊型脚车的少年死亡,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至10年,或罚款5000令吉至2万令吉。
在高庭推翻推事庭判决后,民间发起的“释放沈可婷”两大联署签名运动,在短短一天内即获百万签名,可见同理的人很多。之所以同理,因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沈可婷,没有超速、没有酒驾、没有使用手机,但仍需为8条人命负责任。
在一片喧哗中,网民反应两极,有人赞同,但也不少人认为夜骑蚊型脚车的少年父母和监护人疏于管教,也应肩负法律责任。
根据2001年儿童保护法令,儿童的定义是指18岁以下的少年或孩子。此法令第17条文阐明:父母或监护人疏忽或没能力或不肯监管及保护孩童的话,都可在儿童法令下受对付。
倘若父母或监护人疏忽照顾未成年孩童,可在儿童法令第33条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
惟,当局援引儿童法令对付疏忽照顾孩童的父母时,往往会引起另一种声音:悲剧的发生并不是大部分父母想要的,惩罚只会对疏忽的父母造成双重伤害,犹如落井下石,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
也因此,当局往往在孩子因父母或监护人的直接严重过失而致死或致伤时才会援引儿童法令,比如独留幼龄孩子在家、窗户未上锁致孩子坠楼,诸如此类;甚少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非直接严重过失时援引此法令。不过,这就代表父母或监护人没错吗?当然非也。
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要知道,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两码子事。这也是为何我们需要立法与执法,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规定,没人拥有凌驾于法律的特权。儿童法令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孩童,而父母或监护人肩负监管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责无旁贷。
当然,在少年夜骑遇车祸案上,一些网民会争议:夜骑孩童都是少年,正处于叛逆期,误交损友也非父母之过,难以监管。惟,为何孩子会误交损友呢?父母或监护人有否一开始就察觉问题,并给予引导、纠正和辅导呢?
曾经先后当过幼儿园助教、小学代课老师、中学语文课补习老师、学院讲师,以及在媒体圈时带领中学生记者团的经验告诉我:问题少年来自于问题家庭,问题家庭则来自于问题父母。这也是我当父母后,一再提醒自己的事。
死者阿米尔的母亲莎峇丽雅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我早上醒来,总还想叫他起床上学,想像著他还在。他的床我至今没动过,就让它放著……他是个好孩子,每晚都帮忙卖布丁。”是的,丧子之痛如此锥心,但为何未成年孩子三更半夜还在外溜达呢?
说到底,这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如果当局加强执法,无论是严厉取缔改造蚊型脚车、或电动滑板车的卖家或买家,甚至是在必要时援引交通法令、儿童法令或适当法令,同时也认真看待青少年问题,从教育著手,那么很多悲剧就可能扭转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