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华裔女子沈可婷,被柔佛新山高等法庭判处“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成立,须即时入狱服刑6年不准保释、罚款6000令吉,驾照吊销3年。事关2017年凌晨,沈女士在出席柔佛古庙神驾出游活动后开车回家,途中闪避不及撞死8名蚊型脚踏车友族少年骑士,遂被控上法庭。该案件拖拉多年,沈可婷曾两度在推事庭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释放后。但因总检察署(时任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一再上诉,此案件如今移交由新山高庭审理,法官遂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也就是“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名下,裁决沈可婷罪名成立。
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事件。它在既有大马法律条款下,正义是否得以伸张、法律平等是否能有效维持。且让我们作另一大胆假设,那就是此宗意外发生的后果,是驾车人士为了闪避这些猖狂在路上危险飞驰的蚊型脚车骑士,不幸撞上了路边灯柱或什么的因而丢了性命。经审讯其判决又将会是如何呢?我不懂法律,但常识告诉我们,未成年的稚龄嫌犯,若被定罪后可能只被法官申诫一番、或充其量押送少年感化院进行精神教育,如此而已。这样一来,奉公守法的汽车驾驶人士,岂非就此平白送命?
法院是一个伸张正义、保护平民百姓安危的公正仲裁之处,其审判必须具公正性、合理性和教育性的。而总检察署的职责,则是要确保所有发生的案件,在法律与正义的考量情况下,将作奸犯科者绳之以法,还给受害者损失及讨回一个公道。如果司法单位一直任由蚊型脚踏车骑士在路上胡作非为,甚至让他们有机可乘制造碰瓷事件,借此向汽车驾驶人士诈取钱财的话,这又该如何处理 ?我们向来不见当局有意愿积极取缔这类路上败类,一旦不幸事故发生了,执法单位相关人员,是否难逃其咎、也该负上一定的法律责任?对那些放纵自己孩子进行危险动作的父母,他们的问责情况又如何?
任何是非对错,在人性与良知,是受人们心中公正之尺所量度,由不得任性强掰。此案件中不幸丧命的8名小孩,情况虽令人同情,但他们难道就不该为自己在路上的胡作非为,而负上应该承担的责任吗?此咎是否他们自取,其监护人或父母,是否就此无需负上任何法律或道德上的责任了?小时候读王泽先生的“老夫子”漫画,里头就有一个嘲讽人们迂腐精神的概念,那就是某人“在踩到他人的脚时,却怪罪被踩的人为何把脚放到自己脚下”,我们或许也可以如此形容,“吸血的蚊子死了,却怪罪是被叮者之失误与错使然”。
近日社会中,不论是人文、政治、甚至是科技发展,已逐渐走向畸形发展,人们心中的正义感与是非观念均日益模糊。家长或学校在思想教育与文化传承方面的努力,似乎已被学业成绩、就业出路等虚荣要求所取代。孩子学业成绩标青,则未必在人格修养方面能够成才成器,这已成了当今世界人类的一大趋势。法院对众多案件的审讯与判决,必须要从多方面作严密的清楚考量。因为如果先例一开,尤其是高等法院的判决,这对往后的类似案件,将会带来极具标杆性的影响。所以,凡法院的判决,十分需要仔细考量它对社会大众所产生的意义、教育性,以正风气。
对此案件,我们千万不要助长蚊型脚踏骑士的气焰,以免有朝一日,这些人都成了为非作歹,肆无忌惮的地面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