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在一个尊重个体自主性和自主权的社会,宗教或任何具体的意识形态,应当只是“选择”——除非触及“人”之“基本权益”。易言之,个人有选择信仰、拥护、发展任何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主权,只是不能因此而折衷,遑论侵犯前述权益——包括本身的权益,如说不能任意自残、自杀。
然而,在不少宗教主义者观念中,宗教不是选择,而是义务,所以不能把其纳入人的基本权益,因如此不仅“贬低”了宗教,也意味著不能严求信众对某教“从一而终”,更不能借助政治威权来实行各种单向、划一的宗教政策,如规定教徒们该如何生活,乃至思想等。个中关键,在于其人并不认可或意识到现代社会是由自由、自主的“个人”所组成的,而毋宁相信社会是一个集体承续、肩负、履行宗教之承诺、责任、使命等的“整体”。
甭说,如此社会容许宗教专业者,如所谓宗教司、僧侣、巫师、灵媒等享有重大的社会地位及权力。某些有办法让人们相信和尊崇其为“先知”、“圣人”,乃至“神”者,所享有的地位和权力则更高、更大。惟当然,凡权力必易引起摩擦和竞争,所以自古以来,宗教领域经常不乏较劲、对峙,乃至争战。一些宗教由此发展出更强烈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但也有的在现实理性之中和、调节,或人道主义之启蒙下,渐渐走向开放、包容、宽和。
某些人认为现代性,尤其世俗性乃西方特有语境及脉络下的产物,所以不能强求非西方社会接受以个体为核心的社会结构及文化。易言之,非西方社会若一贯视个体小于或后于宗教的话,就不应“主观”地企图改变之,而是应更具同理心地尊重其“传统”。惟如此观点看似客观、中肯,但未必切实,也未必公道,因世俗性和个体性恐怕并非纯属西方产物,至少于古代中国,两者多少已有所展现,只是以今天的标准来看,未足成熟而已。
实际上,于部分非西方国家,即便其传统没遭遇西方现代化的“侵略”,也会被某些非西方的意识形态,包括宗教所“改造”。如说东南亚,质言之,其传统一向不是那么排他,对各种信仰文化之元素相当开放、包容、随和。如此传统对西方的世俗性,理应可以很自然地衔接,甚至内化,然渗入东南亚部分地区的偏执,乃至极端的外来宗教主义,却热衷于破坏如此传统,结果阻碍,甚至扭转了其世俗化进程。
总之,世俗性和个体性诚非如某些学者或评论家以为的:与非西方无任何内在的结构或脉络关系。非西方诚比其人理解或想像中的复杂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