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的煽动法令比1960年的内安法令还要早12年,后者早已作废,而前者则依然弥留至今。所谓弥留,不仅仅因为它是殖民主义产物,并不适用于独立后的马来西亚,而是最近有人对它的存废正在进行尖锐的辩论。一年前主张废除有关法令的纳吉首相最近又再重申原意,让人明显地感觉到这项由英殖民主义者制定的法令命不久矣!
现在,辩论的焦点或已不在于它该不该寿终正寝,而是以什么新法令取而代之,以及会保存哪几个重要成份?根据首相纳吉的说法,新的国家和谐法令将取代1948年的煽动法令,其内容将集中对付那些侮辱皇室、蓄意挑起种族矛盾以及质疑土著特权的人。侮辱君主必受惩罚是所有君主立宪制国家不可或免的法律,我国当然不能例外。只不过,后两者如果没有十分明确和具体的条文供作裁决,就很容易失之偏颇和无限扩大,反而有机会让新法令立即沦为压制性的工具。蓄意挑起种族矛盾固然是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实际上,我国的政治现实也让国人深深感受到:蓄意挑起宗教矛盾的罪行不遑多让,有关宗教斗士也必须受到同样的严惩。
中央政府若是偏重于对付蓄意挑起种族矛盾的人,也让人无可厚非,因为它毕竟是我国三大社会矛盾之首,岂容任何人任意激化?可是,立法务必从严,才能有效捍卫种族和谐,例如513种族冲突事件至今尚无一项公正与公平的结论,任何人单凭一己之见作出评论,势必要伤及最大的受害族群。尽管政府严禁国人重提513事件,事实上仍有不少政治人物,特别是前首相敦马哈迪总喜欢在关键时刻散播有关事件的血腥一面。此举可以自我解读为警世良言,但最大受害族群却不以然,他们感受到他实际上是在进行恐吓!新的国民和谐法实在有必要针对重提513事件制定具体而微的条文,以杜绝有关事件成为有心人的政治讹诈!
立法从严足以防微杜渐,执法从宽则可以让无心犯法者免于过重的惩罚,只有双管齐下,用心良苦,才能缓和既有的种族矛盾,使我国步向国民和谐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