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少数的几个国家,如日本、韩国、冰岛等外,现代与当代国家多是不同程度的多元族群与民族国家。为此,就产生了如何处理这个多样性的课题。在当代,整体上言,这是个只宜管理(Manage),而难以得到圆满解决(Solution)的课题。易言之,这是个得因时,因势加以处理,而不宜死抱著什么“最终目标”(Final Objective)的课题,这种自我设限只会抑制一国的潜能。
历史地看,早在19世纪到二战时,这便是个普遍受到关注的课题;只是,在冷战时期,才因意识形态的斗争而稍为收敛。可进入后冷战时期,这个课又再普遍受到关注。基本上,这是个围绕著少数群体应享有什么权力与权利及多数持什么态度而展开的。
所谓少数群体(Minority),通常是指在一国家或社会中,人数处于相对或绝对少数,或是人数虽不少,可在社会经济或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与处境的群体。这类群体又可划分为民族与非民族的社会群体,如残障人、同性恋者、女性或印度的贱民等。
至于族群或民族群体,有一种划分法是,把移民群体称为族群或族类(Ethnic Group),而把在地的原住民∕先住民文化共同体,称为民族(Nation)或少数民族(Nation Minority)。其中,移民(即族群)的后代,又可能转化为民族。如在加拿大原住民自称为第一民族(First Nation),而英裔与法裔(严格来说,应是英语系与法语系,因这不是纯粹血统的分类),则自称为建国民族(Founding Peoples)或民族共同体(National Communities)。
之所以要争论这些用语,在于这涉及了权力与权利的分配。就少数族群与民族群体而言,一种看法是,少数民族(即先住民)可享有地方上的自治权,与特殊的地位,而族群(即移民群体)因是后来者,且人口分散,不宜享有民族自治区类的权利,而只宜享有多元族裔权(Poly Ethnic Rights),如男性锡克人可要求骑摩多车不必带头盔,或政府应在法律与经济上,帮助他们保留其文化特征与传统。此外,族群或民族,也可要求在各级政府或部门,要求一定比例的特别代表权,以保障他们的权力与权利。
对于少数群体应否享有特别的集体权利(Collective Rights),向来颇具争论。在现实政治中,则取决于族际力量对比。理论上,有者认为,重点是保障个人的基本人权,尤其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只要落实了这一点,个别群体的集体权利是不必要的。深层地看,这种看法涉及了政治统一与群际公正的矛盾。如若某一群体享有特别的集体权利,就可能引起其他群体的不满,或也纷纷要求同样的特殊权利,结果是,更难产生国民共识。
另一种看法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与个人的族群∕民族身份∕认同∕归属∕成员资格联系在一起的,也透过这个群体,来发展个人的个性与需要;此外,赋予少数群体特别权利,也有助于实现少数对多数的权力平衡作用,以免发生多数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进而言之,这尚有促进多元主义型民主(Pluralist Democracy)的作用。此外,又涉及了效率对公正的课题,即制衡愈多,中央愈不易专断独行。
由于这是个权利意识高涨的民主化时代,可以预见少数群体要求额外保障或至少是平等待遇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