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说宗教信仰乃私领域之事,那信不信宗教即属个人自由,就算是比较“走极端”的无神论者,也当有其应被尊重的权益和尊严,包括充分表述的空间。然于某些社会,不信教经常被视为一种“违规”,乃至“公害”,或会面对体制的硬性处置,如被隐形、消音、处罚、改造,甚至被迫信教。
质言之,若这世界讲求人与人之间客观、普遍、相互的尊重、公正、宽容等价值的话,不信教者应当享有免于被歧视、威胁、迫害等自由。人们不能一边汲汲于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捍卫信仰者的尊严,另一边却又否定他人拥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及尊严。其实,若要恪守信教和不信教者权益同等的中正原则及标准的话,任何公开的宗教文宣,均不可或不应明言,抑或暗喻不信教乃“傲慢”、“无知”、“迷途”、“堕落”、“背叛”或“有罪”等。
实际上,在相对世俗化的西方社会,如英国,过于积极的宗教文宣,的确会引起不信教群体的“感冒”,甚至不惜筹钱打广告——如在公共巴士上贴标语——以回应宗教界于公共空间“过度张扬”的主观讯息。
无论如何,如此高度世俗化的社会毕竟不多,宗教一般上若不是被视为神圣或极具“爆炸性”,不容许丁点的质疑、刺激的话,就是大体上都被当作应被尊重的文化大传统,人们即便私底下会埋怨、批评、讥讽几句,公开场合上却不敢如此直率。
过去某些共产主义社会虽敌视宗教,然若说这些社会“无宗教”则未必正确,因其实际上乃高度受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以至于把某家思想、信念和领导人物等神化、圣化;虽表面上说是破除“神话”和“偶像”,实际上却是另造“神话”和“偶像”,乃至比传统宗教体制更加权威化、教条化,甚至封闭化。如此社会绝不能称作“世俗”社会,毕竟世俗须以“祛魅”为本质之一,即不轻易陷入对某种超然、绝对之“魅”的全盘信仰和投靠。
真正世俗化的社会应只在自由主义传统相对深厚的西方才有。如此社会把个体主体性置于任何宗教或“类宗教”的意识形态之上,所以方不惜折衷传统宗教之权威来赋予个体更大的自由和尊严,如个体自主地解读宗教的权利。由此不难明白何以这些社会会那么“纵容”个体表达自由,即便其“冒犯”了宗教,也未必犯法,这对于不少非西方人而言,简直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