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日前提呈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程序)法案(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Bill 2012)取代1960年内安法令,以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引起对国家元首不敬的活动,并禁止警方因个人的政治信仰进行政治逮捕及扣留。在新法案下,警方有权延长嫌犯的扣留期限至28天,值得注意的是,若提前释放嫌犯,警方也有权向法庭申请电子监控器安装在嫌犯身上,唯监控器只能在28天扣留期内安装。
从报章新闻上,除了获知电子监控器的安装期限、蓄意干扰或破坏监控器者需承担赔偿费用,及被判坐牢不超过三年外,我们无从得知电子监控器的具体实施内容,例如:监控器的操作范围,是否包括记录我们个人的身体、通讯、保险、交通、医疗、旅游、消费等资讯?内安法允许政府在未经审讯下扣留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新法案虽修改了扣留期限和禁止政治逮捕,不过让人觉得政府有责任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似乎会让民众个人隐私受侵犯。
“个人隐私权”就是个人保有对自己身体和生活的自主权,在未经本人的同意下,没人可以随意窥探、记录或是使用他的个人资料。在新法案下,如果政府全面监视和记录嫌犯的一举一动,包括他们和家人、朋友、情人或情妇、朋友、医生、保险员、小孩或非婚生子女等通讯与会面记录,待嫌犯28天配戴监控器期满后,政府要如何处理这些涉及个人的重要隐私记录?
假设嫌犯涉及家庭伦理(婚外情)问题,政府要继续保留或是销毁这些资料?政府会为了对付嫌犯,公开这些资讯吗?以上疑问涉及我们的隐私权,政府必须设法厘清民众疑虑。
当然,隐私权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也会和其他利益有所冲突,例如:个人隐私与知的权利、新闻与资讯自由,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等可能有所冲突。面对这些冲突时,政府和人民都必须学习去衡量和拿捏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害关系。不过,就像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林子仪所说:政府向来是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故民众在面对安全罪行(特别程序)法案时,需时时警惕民众权利别被政府或警方所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