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优惠政策,是学术与政策界里,富有持久争议的课题。在不同国家,其称呼不同,如正向歧视(Positive Discrimination)、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等,而最常用的名词则是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它其源于1965年,美国时任总统约翰逊(Lyndon Johnson)所发出的11246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其背景则是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开始时,特别照顾的对象是土著印第安人与黑人,后延伸至女性、拉丁美洲裔、亚洲裔等。成了多元文化主义运动的组成部份。
惟在1996年时,美国加洲通过了民权动议,禁止利用种族、族群、或性别等标准;歧视或优待任何个人或团体。也就是,正式取消了这个肯定性或赞助性的特别照顾政策,其后,也有很多洲跟进。这政策的争议性由此可见。
历史地看,族群优惠政策由来已久,如在1913年,英人便在马来亚出台了马来人保留地政策;而俄国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列宁(Lenin)在苏联取得政权后,也曾出台了各类族群性政策,如承认他们享有民族自决,加入或退出苏维埃(Soviet)的自主权等。中共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这个马列民族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区、自治县、自治乡等,也给与少数族群一些优惠,如高考加分,自治区的行政首脑为本族人等。
群体优惠制的理据
在印度,1950年代开始,也为一些处于不利处境的群体,如列表的种姓与部落(Scheduled Castesand Tribes),在公职或公立大学中,保留一定名额。
在大马,1957年联邦宪法,也有提及要为马来人在公职,经商许可证、高教奖学金、商展等方面,为马来人提供特殊照顾;只是,其范围也仅限于上述范围,且按我国知名宪法专家ShadSaleemFaruqi的说法,它应只适用于公共部门,而不及于民间部门。实则,印度的实践便是仅限于公共部门,而不及于非公共部门,在大马,由于政治现实与势力对比悬殊的原因,其适用范围,可说遍及整个公共与私人部门。
至于族群或群体优惠制的理据,大体上多从补偿性公正(Compensatory Justice)的角度出发,认为由于历史的因素,某些群体处于不利或受歧视的地位与处境,故必须给予特别扶持。一方面是补偿过去的不公,他方面是把竞赛场地整平(Level Playing Field),以示公平。于此,更引发了机会的平等对结果的平等,或公民个体本位的平等,对团体或族群本位的平等的争论。
通常,支持方会倾向结果的平等与族群∕群体的平等,而反方会倾向机会的平等或公民个体本位的平等。
在大马,整体上是倾向相对的结果与整体的平等,例如30%的股权。只是,在实际的过程中,由于族群与扶持政策挂钩,会使受益群体偏向,著重族群认同与身份,而淡化公民认同与身份,这是人性使然。
据此,从国族建构的角度看,著重公民个体本位与机会的平等(如给以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培训机会,使其有一技在身,而非股权分配),较有助于突出公民认同与强化国族意识。福利国便是走这种公民个体本位,与机会平等的路线。如在大马,马来人与土著占总人口的68%(2011年),且有较多人数处于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群体。易言之,虽是根据公民个体的社会权利(SocialRights),却得到最大的群体好处,可说最佳选择。一方面是,可杜绝特权集团垄断好处,他方面可收编最大多数的贫困人士,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它也具有轮番性,即不同的群体,可一批批的受到扶持。
最后,也要考虑到,扶持的预期目标,是满足贫困层的基本需要(Needs ∕ Keperluan),而非无穷的欲望(Wants ∕ Kemahuan),这个区别是必须加以突出;毕竟,人欲无穷,而资源有限,也因此,扶持政策应把重点,放在培育受助者的能力培养上(Capability Building),更要著重生产性的创造就业与财富,这样社会整体才会兴隆发达起来,国家也更有可持续的能力,来永续地扶持不同批次的贫困者,而非同一批次,非生产性、寄生性的少数特权集团。约言之,重点在于生产性的生生不息的就业与财富创造,而非静态的,非生产性的分配。
其实,从国民团结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著重公民个体需要,而非世袭性群体欲望的扶弱济贫思路,才是可长可久与合乎人类自然公正感的肯定性行动。族群本位的扶弱政策,只能限于处于绝对不利与绝对少数的弱势群体。